诉讼时效过了对方又承认债务,将导致义务人丧失时效抗辩权,权利人可据此重新主张权利,相关处理规则有明确法律依据支撑。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这里的承认债务属于典型的同意履行义务,包括义务人作出同意还款、制定还款计划、提供担保、承诺分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等明确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又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协议的,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时,权利人可凭借义务人承认债务的有效证据,要求其履行债务,义务人反悔,权利人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将依法支持权利人的合法诉求,且诉讼时效将从义务人承认债务或达成新协议之日起重新计算,为权利人提供新的权利保护期间。
诉讼时效过了再催收,不能直接产生延长时效的效果,只有在义务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时,才会触发时效重新计算,单纯催收行为本身不具备时效中断或延长的法定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需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而时效届满后,时效期间已终结,缺乏时效中断的前提条件,此时的催收行为无法直接中断或延长已届满的时效。
但需要明确的是,时效届满后的催收并非毫无意义,催收后义务人作出承认债务、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如在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盖章、通过沟通确认还款意愿等,将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视为义务人放弃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从其作出同意履行意思表示之日起重新计算。
此外,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如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等,即使超过通常时效期间,再次催收仍可直接主张权利,不存在时效延长的疑问,义务人不得提出时效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