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交几年后不想交了,通常情况下无法随意提取,仅在符合法定特殊情形时,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储存额,这一规则的核心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实施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从法律层面封堵了常规情况下的提前提取通道。
仅存在少数法定例外情形时,方可申请提取:
1.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本人书面确认不再延续缴费至满十五年,也不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2.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书面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提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3.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由遗属依法继承。
需要明确的是,即便是符合提取条件,可提取的也仅为个人账户内的资金,单位缴纳的记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不可提取,这一规则旨在保障社保基金的统筹共济功能,维护社保体系的稳定性。
领取失业金的核心缴费年限要求为累计满一年,同时需满足其他法定条件,相关规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为核心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2.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可见,累计缴费满一年是领取失业金的最低缴费年限门槛,但并非唯一条件,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和失业登记及求职要求是必备前提。关于领取期限,《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进一步明确:
1.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2.满五年不足十年的,最长为十八个月;十年以上的,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此外,《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为异地就业人员的失业金权益衔接提供了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失业金的申领需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办理,未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的,可能影响待遇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