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双方自愿离婚,且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这一规定意味着,若一方拒绝签署离婚协议或对任何条款存在争议,协议离婚程序将无法启动。
例如,若一方对共同财产分割比例不满,或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存在分歧,即使另一方坚持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也不会受理申请。
此外,协议离婚需经历30日离婚冷静期(自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确立)。
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撤回离婚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仍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若一方未到场,离婚登记程序将终止。
这一制度设计旨在减少冲动离婚,但客观上增加了协议离婚的难度,尤其在一方反悔或拖延的情况下,协议离婚可能陷入僵局。
当协议离婚受阻时,诉讼离婚成为唯一法律途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列举了五类法定情形:
(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持续、稳定地与婚外异性同居;
(二)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涵盖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及经济控制等行为,需提供报警记录、医疗证明等证据;
(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需证明恶习存在且经多次劝诫无效,对家庭经济或成员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需提供租房合同、水电缴费记录、社区证明等分居证据,且分居原因明确为“感情不和”;
(五)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一方患法定禁止结婚疾病、长期矛盾无法调和、一方被宣告失踪等。
若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认为感情尚未破裂或证据不足,可能判决不准离婚。
但根据《民法典》新增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一条款为长期婚姻困境中的当事人提供了明确预期,减少了反复诉讼的时间成本。
诉讼离婚能否成功,关键不在于对方是否同意,而在于是否符合法定的“感情确已破裂”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列举了应当准予离婚的五种具体情形: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该条第五款还设定了兜底性规则:“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一条款于2021年《民法典》施行时新增,旨在解决实践中“久调不判”“久拖不离”的难题。
换言之,即使首次起诉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感情破裂,只要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继续分居满一年并再次起诉,法律即推定感情已无挽回可能,法院应依法判决离婚。
因此,坚持离婚的一方可通过两次诉讼程序,在合理时间内实现解除婚姻关系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