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均同意离婚,也无法实现当天申请当天领证,协议离婚需严格遵循“离婚冷静期”制度及法定流程。
协议离婚需满足两大核心条件: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然而,即使双方达成共识,也无法当日领取离婚证,需经历“申请—冷静期—审查—发证”四阶段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双方需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离婚协议、结婚证、身份证等材料,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材料后,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二、三十日冷静期:自受理次日起计算三十日,期间任何一方可持身份证及回执单撤回申请。若一方撤回,离婚程序终止;若双方均未撤回,进入下一阶段。
三、申请发证与审查: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核对材料、询问相关情况,确认双方确属自愿离婚且协商一致后,当场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四、视为撤回的例外情形:若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申请发证,或一方在冷静期内撤回申请,均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需重新启动程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未解除当前婚姻关系时,与他人办理结婚证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刑事犯罪,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民事层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确立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未离婚即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后一段婚姻属于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刑事层面,《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的“结婚”既包括法律上的登记结婚,也包括事实上的重婚,即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且周围公众认为二人存在夫妻关系的情形。
同时,《民法典》明确重婚是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有权向重婚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需特别注意,婚姻关系的解除以领取离婚证或法院生效离婚判决、调解书为准,仅达成离婚合意、分居或口头约定离婚均不具备法律效力,在此期间与他人登记结婚,必然构成重婚,需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与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