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都同意离婚也无法当天申请当天领证,协议离婚必须遵守法定“离婚冷静期”制度,即时领证无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均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期限为法定冷静期,冷静期内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发放离婚证。
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在此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意味着协议离婚流程需经历“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五个步骤,最短需三十日,最长可达六十日,全程遵循法定时序,不存在“当天领证”的可能性。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明确,协议离婚需以书面形式签订离婚协议,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的一致意见,缺少书面协议或未达成一致意见,无法启动离婚登记程序,进一步夯实了即时领证不可行的法律基础。
一方坚持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时,诉讼离婚是唯一合法救济路径,无需受制于对方意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程序的启动不以另一方同意为前提。
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调解为法定必经程序,旨在化解双方矛盾、引导审慎决策,但若调解无效且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明确了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同时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更为关键的是,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条款为单方坚持离婚提供了确定性保障。
诉讼过程中,需遵循立案、调解、庭审、判决的法定流程,坚持离婚一方需提供对应证据,即便对方持续不同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可通过生效裁判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