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人都同意离婚,也无法实现当天申请当天领证,协议离婚的法定“离婚冷静期”是必经程序,即时领证无任何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均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受理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期限为不可省略的法定冷静期,冷静期内婚姻登记机关严禁发放离婚证。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需共同亲自到场申请发给离婚证,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撤回,整个流程需经历“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五个法定步骤,最短耗时三十日,最长可达六十日,全程受法律时序约束,不存在当天领证的可能性。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明确要求,协议离婚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载明双方自愿离婚意愿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的内容,缺少书面协议或核心事项未达成共识,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进一步从程序上杜绝了即时领证的可能。
若一方坚持离婚而另一方反对,需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的核心规则如下:
1. 调解前置程序:法院审理时必须进行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方准予离婚。调解是诉讼离婚的必经阶段,旨在促进双方和解或达成协议。
2. 法定离婚情形: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赌博吸毒恶习、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若存在上述情形,调解无效后法院应判决离婚。
3. 二次起诉规则:首次起诉若未认定感情破裂,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规则为“单方启动”离婚程序提供了兜底保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