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从未规定离婚必须双方一致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这一条款赋予任何一方独立启动离婚程序的法定权利,无论对方是否同意、是否配合。
这意味着,即使男方坚决反对离婚,女方(或提出方)仍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的核心标准并非是否双方同意,而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根据该条第三款,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的,应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后,应当准予离婚。
更重要的是,该条第五款设定了关键性兜底规则: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一规定从根本上否定了一方死活不同意就离不了的错误认知。
只要坚持离婚意愿,并依法完成两次诉讼程序(首次起诉+分居满一年后再次起诉),法律即强制保障离婚结果。
因此,不需要男方同意,完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实现离婚。
离婚一方不同意仍可办理,诉讼离婚为单方离婚提供了法定救济,法律未赋予一方单方否决离婚的权利。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且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明确了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存在此类情形的,即便一方不同意,调解无效后法院也应判离。
同时,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该条款为单方坚持离婚提供了确定性保障。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该特殊限制不影响普通情形下单方离婚的权利行使,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可通过生效裁判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