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证期限的具体时长
1. 一审普通程序案件
由人民法院确定或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法院确定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时长需保障当事人有充足时间收集整理相关证据。
2. 简易程序案件
举证期限可由法院确定或当事人协商,协商需经法院准许,且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双方均表示无需举证期限的,法院可立即开庭。
3. 小额诉讼案件
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同样可由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准许。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答辩期间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4. 二审案件
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新证据需符合法律规定情形,方可在二审中提交。
二、举证期限的起算时间
1. 一般起算规则
从当事人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次日起算。法院需在审理前准备阶段确定举证期限,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2. 协商确定后的起算
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举证期限并经法院准许的,从协商一致的期限起始日起算,法院需将协商结果书面确认并送达双方。
3. 补正证据的起算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申请补正证据瑕疵的,法院酌情确定的新期限,从法院通知送达当事人次日起算,不受原期限限制。
三、举证期限的特殊情形处理
1. 期限延长申请
当事人需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准许延长,延长期限适用于所有当事人,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并通知申请人。
2. 程序转换后的期限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法院需重新确定举证期限,新期限需符合一审普通程序的最低时长要求,保障当事人举证权利。
3. 鉴定申请的期限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需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鉴定期间不计入举证期限,鉴定结果作为证据需在确定的期限内提交。
四、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1. 证据不予采纳
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且无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不予采纳该证据,该证据不能作为案件裁判的依据。
2. 承担相应责任
因逾期举证导致案件审理延期的,当事人可能需承担相应诉讼费用。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训诫或罚款。
3. 例外情形处理
逾期提交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法院应予采纳,但需责令当事人说明理由,必要时可对其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