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母公司仅以认缴出资额100万为限承担责任。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母公司作为股东出资100万,这意味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子公司欠债1000万,债权人只能向子公司主张,不能直接向母公司要钱。
但有一个重大例外,财产混同会刺破公司面纱。母公司与子公司人员、财务、业务混同,比如共用一个银行账户、资金随意划转、管理层交叉任职,法院会否认子公司的独立人格。这种情况下,母公司要对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受100万出资额的限制。
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这边。债权人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母子公司之间存在混同,比如银行流水显示资金随意调拨、两套账目不分等。法院认定混同的标准是财产是否独立,人员混同和业务混同是辅助判断因素。
母公司是100%控股子公司的法人独资企业,法律风险更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个举证责任倒置,母公司需要自己证明财产独立。
证明财产独立需要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没有审计报告,法院基本认定母公司无法证明财产独立。即使有审计报告,如果报告不能反映资金走向,同样不够。
公司法人可以占股100%。公司法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股东100%控股另一家公司,在法律上是允许的。
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有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个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是为了防止自然人通过层层设壳规避债务。
但法人股东不受这个限制。一个法人股东可以设立多个全资子公司,这些子公司还可以再设立全资孙公司。只要股东是公司法人,不是自然人,层层100%控股是合法的。司法实践已经确认了这一点。
法人独资公司的风险在于举证责任。如果法人股东100%控股的子公司对外负债,债权人可以要求法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人股东需要自己证明财产独立,这个证明难度很大。
规避风险的办法是引入小股东。哪怕引入一个持股0.5%或1%的小股东,公司就从一人公司变成了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主张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时,举证责任在债权人而不是股东。
在公司正常存续期间,股东依法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只要公司章程约定的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债权人通常无权直接要求股东提前掏钱偿还公司债务。
当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已具备破产原因时,股东的期限利益将被剥夺。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公司进入解散清算或破产程序时,所有未缴纳的出资都将转化为清算财产。管理人或清算组有权不受原出资期限的限制,直接要求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提前缴纳所认缴的全部出资。
债权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追究股东的个人责任。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当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