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版)》第六十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1.全部责任:如果仅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如闯红灯、逆行、违规变道、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且该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由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若一方存在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版)》第六十一条,会直接认定逃逸/毁证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若有证据证明对方也存在过错,仅可适当减轻责任。
2.主次/同等责任:如果双方都有交通违法行为、都存在过错,交管部门会根据双方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影响大小、过错严重程度划分责任:影响更大、过错更严重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双方过错程度相当、对事故的影响基本相同,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3.无责任:如果各方都没有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不用承担责任;如果事故是一方故意造成的,另一方完全不承担责任。
(一)第一步:现场应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二)第二步:责任认定
1.自行协商的,双方可以就责任划分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的赔偿协议,明确责任和赔偿金额;
2.报警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版)》第六十条划定责任:
仅一方有过错(如逆行、闯红灯)的,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划分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各方都无过错的,属于交通意外,各方均无责任;一方故意造成事故的,另一方无责任。
交管部门会在勘查现场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
(三)第三步:赔偿处理
根据事故中电动车的属性(非机动车/机动车),赔偿规则不同:
1. 双方都是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由过错方按照过错比例赔偿对方的人身、财产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责任比例分别承担损失,无法确定责任比例的,平均承担损失。
2. 一方属于电动摩托车(机动车)、一方是非机动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则处理:
非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全部损失由机动车一方赔偿;
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仅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电动车相撞事故报警之后,双方私下达成赔偿和解的,依旧需要办理销案手续,不能默认自行结案。公安机关对报警的交通事故会建立案件记录,未主动销案的,案件会一直处于未办结状态。
双方完成私了协商、全部赔偿义务履行完毕后,当事人需要主动联系出警的交管部门,告知工作人员双方已私下和解、纠纷已全部解决,提交双方的和解证明材料。
交管部门核实双方和解真实有效、不存在争议和后续纠纷后,会依法办理销案手续,关闭案件记录,消除本次事故的案件留存,避免对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后续影响。
如果仅私下达成协议,未到交管部门办理销案,系统内的事故案件会持续留存,后续当事人办理车辆相关业务、处理交通记录时,可能会出现业务受限的情况。
部分轻微事故中,交警现场登记信息后,明确告知双方可自行私了无需销案的,可按照交警现场指引处理,其余报警立案的情形均必须完成销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