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暴力的法定范围
家庭暴力的认定不局限于肢体暴力,经常性的谩骂恐吓,以及通过经济手段限制对方基本生活需求的行为,都属于家庭暴力的覆盖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二、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助义务
合法登记的夫妻之间,互负法定的扶养扶助义务,一方遭遇重大疾病或身体不适需要就医时,另一方必须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和照料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规则
婚后取得的家庭收入,大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都不能私自独占全部收入,故意剥夺另一方的合理开支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四、就医权的人身权属性
自然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受法律严格保护,及时获得必要的医疗救治,是保障自身生命健康的基本权利,不受其他家庭成员的非法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五、行为的违法性认定
故意掌控全部家庭收入,在伴侣患病需要就医时拒绝提供必要医疗费用,本质上是通过经济控制的手段,对伴侣的人身权益进行胁迫和侵害,完全符合家暴的构成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六、受害人的即时救济路径
遭遇这类情况时,受害人可以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固定相关事实证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制止对方的侵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七、对应的治安管理处罚
实施这类家暴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对行为人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情节符合法定情形的,直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八、严重情形的刑事追责
如果故意阻止就医的行为直接造成伴侣伤病加重,甚至出现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相关行为人会被依法追究对应的虐待罪或遗弃罪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