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普通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属于典型的疲劳驾驶违法行为。交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处以警告或者相应金额的罚款,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对其进行记分处理。
普通小型非营运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的,一次记三分。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连续驾驶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休息时间不足二十分钟的,一次记九分。
驾驶人在记分周期内多次因疲劳驾驶被处罚的,累计记分将直接影响驾驶证审验和换证。疲劳驾驶引发交通事故的,驾驶人还需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保险理赔也可能受到直接影响。
货车疲劳驾驶属于交通管理部门重点整治的严重违法行为,直接关系到道路通行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行为。
货车驾驶人连续驾驶载货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交管部门可依法处以罚款。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速未达百分之二十的,一次记六分,与疲劳驾驶处罚叠加执行。
专门针对货运车辆的动态监控系统记录数据,是认定疲劳驾驶的重要依据。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动态监控主体责任,放任驾驶人疲劳驾驶的,企业本身也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一次记九分。货车驾驶人应当严格执行每四小时至少停车休息二十分钟的硬性要求,从源头杜绝疲劳驾驶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