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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军产房继承时可否进行评估进而分割?

大律师网 2020-10-10    人已阅读
导读:军产房是指由军队管理、使用的房屋,其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军队所有,购房者去世后,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相应的权利义务。下面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20年军产房继承时可否进行评估进而分割?

2020年军产房继承时可否进行评估进而分割?

  基本案情:

  艾某于1955年与任某结婚,婚后生有任某某。位于北京朝阳区某房屋系军产房屋,是任某与艾某婚姻存续期间的住房,后任某所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某干休所将房屋以成本价出售于任某。艾某、任某、任某某及其配偶子女均共同居住于此。艾某主张任某与其曾留有书面遗嘱,确认所购房屋及其他家庭财产统归其二人所有,如一人死亡,其所有财产仍归在世的另一方所有;如二人都过世,则上述遗产确定为归艾某所有,对于该遗嘱艾某当庭提供了原件。任某某当庭否认遗嘱真实性和合法性。经本院当庭询问,艾某表示该遗嘱上全部内容及立嘱人任某的签字均系其代为签署。

  在诉讼中,双方对房屋价值产生意见,为此艾某向本院申请对房屋的价格进行评估,并提出如果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愿意按照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给付折价补偿款,从而获得房屋的全部产权。经本院委托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房屋进行价值鉴定,结论为涉案房屋使用权的市场价格为303773元。该报告在价格鉴定方法中注明:本次委托价格鉴定标的房产为军队房改成本价售房,该类性质房产市场参照价格无法获得,且根据“军产住房出售协议书”约定内容该标的不宜采用市场比较法按照普通民宅进行鉴定,经研究决定采用收益法对标的房屋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

  涉案房屋系艾某与任某婚后购置的军产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在任某死亡后,该房屋全部产权的50%份额应为任某的遗产,对于该遗产,任某的配偶艾某、任某的子女任某某作为法定继承人均有继承权利,且各自继承的份额应为等额继承即1/4。现艾某作为房屋的主要继承份额人表示愿意对其他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给予折价经济补偿,本院认为考虑房屋整体使用的性质及避免今后发生房屋纠纷,对其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现房屋使用权价格303773元的财产价值标准,任某某应获的补偿金额为75943元。关于艾某要求涉案房屋应按遗嘱继承的主张,由于该遗嘱在设立的形式上不能证明系任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对其要求按遗嘱继承的请求予以驳回。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筑面积99.88平方米的房屋由原告艾某继承;原告艾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给付被告任某某房产继承份额补偿款75943元;驳回原告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编评析:

  在本案中,评估机构根据“军产住房出售协议书”约定内容该标的不宜采用市场比较法按照普通民宅进行鉴定,经研究决定采用收益法对标的房屋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但涉案房产的市场价格与使用权价格一定是有很大差距的,对于本案被告有失公平,艾某作为房屋的主要继承份额人表示愿意对其他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给予折价经济补偿,法院考虑房屋整体使用的性质及避免今后发生房屋纠纷,对艾某该项请求予以支持也是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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