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年11月29日
施行日期:2024年11月29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9月0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的决定
(202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1996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