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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死辱母者案一审后续:对涉事警察及涉黑势力进行彻底清查

大律师网 2017-03-27    100人已阅读
导读:辱骂、抽耳光、脱裤子露下体……在11名讨债人员长时间对自己及母亲苏银霞极端凌辱之后,山东聊城22岁的青年于欢拿出一把水果刀乱刺,导致四人受伤,其中一人失血过多死亡。
  辱骂、抽耳光、脱裤子露下体……在11名讨债人员长时间对自己及母亲苏银霞极端凌辱之后,山东聊城22岁的青年于欢拿出一把水果刀乱刺,导致四人受伤,其中一人失血过多死亡。2017年2月,山东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目前于欢的二审代理律师已经提出上诉,律师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母受辱儿子刺死讨债者

  一审判决书还原了这场讨债引发的惨剧全过程。

  聊城中院认为不存在防卫紧迫性

  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

  在庭审中,杜志浩的家属提出,于欢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索赔830余万元。于欢的辩护律师则提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系防卫过当,要求从轻处罚。

  判决书显示,在庭审中,一审辩护律师曾提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是防卫过当,杜志浩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

  聊城中院认为,于欢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没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法院对此不采纳。

  聊城中院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的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捅刺多人,导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两名被害人重伤,一名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于欢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鉴于本案系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程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可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同时判定于欢对被害人杜志浩亲属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赔偿被害人亲属共计3万余元,赔偿另外两名被害人5万余元和2000余元。

  二审律师认为属于正当防卫

  昨天下午,北京青年报记者联系上于欢的二审代理律师,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据他介绍,在今年2月于欢被判无期,他的母亲和姐姐到处诉求,但因为“非法集资”的问题两人都被抓了。因为之前殷清利曾经在聊城代理过一些案件,于欢的姑姑当时留了他的联系方式,后来于欢的姑姑找到了他,当天晚上殷清利就去见了她。“当时他们家人已经完全慌了,不知道该干什么。”

  殷清利决定,二审将为于欢做无罪辩护。

  殷清利称,2月24日,他已经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实当时时间已经非常紧了,再过一天上诉期就过了,一旦错过上诉期,再审的成功率就会很低。我简单了解案子之后,立刻决定上诉,连夜写了上诉状。”

  殷清利说,当时由于于欢的一审辩护律师不让他复印材料,他没法看案卷,怕有一些情况不了解,为了稳妥起见,在上诉状中写了防卫过当,但他仍然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在二审中我肯定会坚持正当防卫的辩护。对方人多势众,于欢他们就一对母子,之前对方连续侮辱、殴打、限制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这种行为随时面临升级,危害到于欢母子的生命安全。”

  此外,据殷清利介绍,案发当天参与讨债的人因为涉黑被专案侦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也高度重视,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

  根据法律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子以纠正。
(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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