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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司机利用“工作便利”索贿100万 以“借款”名义掩人耳目被判5年

大律师网 2017-05-11    100人已阅读
导读:利用工作便利,帮助朋友在招投标过程中做手脚以获得项目,从中索贿100万元。日前,由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利用影响力受贿案有了结果,法院一审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朱凯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利用工作便利,帮助朋友在招投标过程中做手脚以获得项目,从中索贿100万元。日前,由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利用影响力受贿案有了结果,法院一审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朱凯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其所收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6年8月,七星关区检察院在对毕节市双山新区相关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进行查处时,发现朱凯利用担任原毕节市双山新区管委会主任赵永富驾驶员的工作便利,向请托人索取财物,于是该院决定对其立案侦查。

  经查,2012年底,朱凯得知双山新区即将实施“毕节市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将此信息告诉朋友冯某,冯某向朱凯承诺,如果能帮其拿到项目,就让朱凯与其合伙实施该项目。朱凯同意冯某的提议,请新区建设局分管该项目的副局长张某给予关照。

  之后,冯某安排其合伙人找到贵州泰和招标代理公司参加竞争该项目的招投标代理,在朱凯的运作下,该公司获得项目招投标代理权。在随后的招投标过程中,冯某合伙人挂靠福建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投标,泰和招标代理公司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有利于福建来宝公司的条件,最终使其顺利中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冯某合伙人提出给朱凯钱款让其退伙,冯某承诺朱凯退伙后给其100万元,朱凯同意。

  2015年3月,朱凯找冯某索要当初承诺的100万元,因冯某资金紧张,朱凯提议由冯某作为借款人向朱凯朋友禄某借款100万元给自己,冯某同意。其中73万元由冯某转账给朱凯,其余部分给朱凯现金。朱凯担心自己账户上有大额资金被查处,便假以“借款”名义向冯某出具借条,以掩盖其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

  索贿罪与受贿罪又该怎样区分?

  受贿罪基本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索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索贿的从重处罚。

  “索贿”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受贿罪的一种类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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