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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小出纳贪三千万炒期货无力还款自杀 一天转账百万无人知

大律师网 2017-06-26    100人已阅读
导读:学校小出纳贪三千万炒期货无力还款自杀,一天转账百万无人知。余杭教育学院前身为余杭区教师进修学校,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承担着全区教师、学校干部的培训工作。黄伟胜此前是学校的数学老师,从2011年初开始担
  学校小出纳贪三千万炒期货无力还款自杀,一天转账百万无人知。今日,杭州市纪委首次披露了该案的细节。

  去年,4月9日凌晨,人们还都在睡梦之中。随着一声沉闷的巨响,一名男子在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2号楼坠楼身亡。

  而就在两天前,该男子由于在办公室割腕自杀被送到医院救治。谁料,刚抢救过来,他还是走上了绝路。

  自杀的背后又有什么样的隐情呢?

  公安部门调查发现,死者名叫黄伟胜,52岁,生前是杭州市余杭教育学院的一名出纳。财务人员的非正常死亡,让人想象的空间很大,有关部门立即对学院的账目进行了核查。

  教育学院共有行政基本户、食堂、基建、工会等四个账户,单位存款应有余额为3043万余元,而经核查,实际上四个账户加起来总金额只有607.75元,那3000多万元的存款到哪里去了呢?

  办案人员初步认定,黄伟胜是财务出现巨大缺口没法补救,畏罪自杀,“我们觉得学校相关的领导可能在管理财务问题中也有问题,我们就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应调查。”

  余杭教育学院前身为余杭区教师进修学校,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承担着全区教师、学校干部的培训工作。黄伟胜此前是学校的数学老师,从2011年初开始担任出纳一职。这不翼而飞的3000多万元中,有2800万元属于区财政局拨付的教师培训专项资金。

  2013年,余杭区教育局下发文件,要求学校食堂工作实行法人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严格实行食堂财务单独核算。然而,余杭教育学院并没有按照规定整改。

  没有建立食堂账目,食堂的收入支出就是一笔糊涂账,进出资金没法得到监管。黄伟胜十分清楚制度上的漏洞,这也给了他可趁之机。事后,从银行明细账上可以看出,学校的存款是从2013年后开始慢慢“消失”的。

  2014年1月,黄伟胜虚构了食堂要向杭州某蔬菜公司支付24万余元购货款的事实,用一张已经过了有效期的收款收据,让校长姚新华签字审批竟予以审批通过。之后黄伟胜将这笔钱直接从学校行政基本账户打到了自己的私人账户。用同样的手法,黄伟胜伪造了各种各样的会议费、培训费、食堂进货款,甚至用购买假发票等方式,伪造了经办人员的签字,通过支票划转和直接取现,把公款蚂蚁搬家似的转入了自己及妻子的账户。

  调查显示,从2014年底至2015年4月,巨额的资金从学校账户转入黄伟胜的银行账户,有时候,一天甚至就达几十万上百万,而这些资金进入黄伟胜账户后,大部分都是当天就被消费或者取出,最终都流向了期货贵金属交易公司。

  据余杭区审计局审计,截止2015年4月9号,黄伟胜通过单位网银、支票转账划转和现金支票套现等方式,侵吞进修学校管理的区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共计3000余万元,其中学校行政基本账户内2818万余元、食堂账户169万余元、工会账户45万余元。

  由于炒期货亏损,侵吞巨额公款的事实已经无法掩盖,2015年4月7日,黄伟胜在办公室内割腕自杀,被同事发现后送至医院救治。2015年4月9日凌晨,黄伟胜在医院跳楼自杀。

  2017年1月4日,姚新华因犯贪污罪和玩忽职守罪,被余杭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郎明仙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其他对案件负有一定责任的人员也分别受到了党政纪处分。

  刑法对贪污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

  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玩忽职守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编辑: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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