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8时10分许,在广州地铁一号线一列由西朗站开往广州东站站的列车上,两名男性乘客崔某(30岁,广州人)、徐某(30岁,广州人)在公园前站因排队纠纷产生口角,互相推搡,随后上车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崔某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裁纸刀。当列车到达杨箕站站台后,一位女乘务员上前制止,将刀夺下。
经查,崔某、徐某对4日在地铁车厢内打架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交警方对扰乱公共秩序的崔某、徐某二人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编辑: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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