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男子坐车头强行索要5元“过路费” 称没钱吃饭一天要拦100辆车

大律师网 2017-07-11    100人已阅读
导读: 7月10日下午15时20分左右,南京鼓楼区的挹江门城门内,一轿车由西向东方向,一名年近30男子竟坐在一辆轿车车头上,不肯下车,造成中山北路由东向西方向大堵车。
  7月10日下午15时20分左右,南京鼓楼区的挹江门城门内,一轿车由西向东方向,一名年近30男子竟坐在一辆轿车车头上,不肯下车,造成中山北路由东向西方向大堵车。

  据司机王先生讲,他开车经过,车被该男子拦下,他称没钱吃饭,今天要拦一百辆车,需要每位司机给5元过路费,才让通行。

  围观市民讲纷纷表示,这名男子这种行为应该制止,不应该给他钱,这种恶意讨乞、堵路行为应该要打击。

  由于大堵车,出警民警30分钟才赶到,男子看到民警赶到,赶忙下车坐到路边,登记后被民警带回阅江楼所。事后,据了解,男子属于流浪乞讨人员,28岁,姓唐,外地人,随后被送到南京市救助站,让其返乡。

  交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只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即扰乱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才构成本罪。一般的参与者,不构成犯罪。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安全顺利地出入、使用公共场所所规定的公共行为规则。“公共场所”,是指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对外开放,能为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意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主要有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本罪中的“其他公共场所”,主要是指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农村集市等。“交通秩序”,是指交通工具与行人在交通线路上安全顺利通行的规则。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行为人通常通过聚众扰乱的方式对有关方面特别是政府施加压力,迫使解决有关问题,以实现个人目的。行为人的要求是否正当,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参考。 (如有法律问题点击大律师网在线客服免费咨询)

(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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