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9岁的小王出生于上海市某妇婴保健院,因一直被人说和家人长得完全不像,前去做了两份亲子鉴定才发现,他与父母双方都无血缘关系。小王和母亲张女士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协助张女士寻找亲生儿子,协助小王寻找亲生父母;同时要求院方赔偿相关损失。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医院方面经调查将疑似可能抱错的家庭锁定在了100个左右,但院方以保护病人隐私为由,不愿将病历资料直接提供给张女士一家,律师认为此举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
近年来,这种特殊的“串子”事件报道不时见诸报端,此新闻引起网上热议,医院难辞其咎。有人认为,即使换回亲生子,对于孩子而言,突然改变亲情环境更是一种无形折磨,有的孩子还得面对双方家境差异。大律师网小编认为,这种串子现象不仅对亲子关系造成极大的心理创伤,也给双方家庭留下难以抚平的报错之痛,也引起了人们对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如诉讼时效延长、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非亲子抚育费、诉讼主体适格,侵权责任承担等系列问题。
首先,受害家庭应当在事发后及时报警,并向医院反映协商妥善解决问题。同时,也可向法院起诉,向医院主张相关经济损失(非亲子抚育费、亲子鉴定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和精神损害赔偿,并要求赔礼道歉等。
第一、该类事件是否属于典型的医疗损害责任事故纠纷?受害人及家庭有权要求巨额精神损害赔偿?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过错,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通知》所指的“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应理解为“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一般包括以下情形:如医院设施有瑕疵导致损害,医生故意伤害患者,医院管理有瑕疵导致婴儿抱错等损害。因此,本案是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处理。
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特别是产妇在住院生产期间,其本人和亲属对医院的管理制度及医护人员存在合理的依赖,医院负有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应确保产妇所生子女处于产妇及亲属的监护之下。如前所述,由于医务人员的重大失误,导致双方亲子关系长期分离存在亲情空白,其家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可想而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结合本事件实际情况,医院将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款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在实践中,当事人对于医院串子行为给亲情关系带来的精神损害,往往提出巨额索赔,虽然亲情无价,但对于造成的精神受损程度,当事人往往难以量化举证,因此,巨额索赔很难获得支持,而是由法院结合实际情况作出,一般以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考量。
第二、受害家庭是否有权向医院主张非亲子抚育费损失赔偿?
由于医院的过错,导致非亲生父母的重大误解,属于内容错误中的自身错误,即误认他人为亲生子而给予抚养,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当非亲生子找到其亲生父母时,可终止抚养关系。则非亲父母的履行给付应得到必要返还,该损害结果系医院重大过失导致,理应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该类事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延长情形?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公民请求人民法院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而延长。
同时,本事件疑似有百个家庭存在串子可能,受害家庭为寻找亲子,是否有权要求医院提交相关病历资料复制查验追源查找?
病历资料是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资料是重要的医学文献,同时也是解决医患纠纷的重要证据。卫生行政部门对于病历的书写、使用、复制、保存都有明确的规定,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应照章办事,保证医疗安全的同时,也不损害患者的利益。医疗事故纠纷是主要围绕着病历资料开展的,可见病历对于诉讼的重要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因此,院方也有义务依法提供相关病历资料给家属复制查验,积极主动为受害家庭查找亲子。
最后,因为孩子抱错的新闻时有发生,值得很多准父母们的高度警惕,为了预防类似情况发生,小编搜集了一些预防孩子抱错的措施,罗列如下,供参考:
1. 带上不易脱色的水笔,在孩子出生时让亲属在某些地方做一下记号。
2. 孩子出生时马上让亲属照相录相,记得要特写。宝宝交由护士洗澡或检查前后,应当拍照对比。
3. 自己买个小标志,在孩子出生时让亲属给戴上。
4. 有的医院给婴儿印手脚模,这样就不用亲们自己弄了,如果不提供可以考虑自己给宝宝印。
5. 让孩子爸爸进产房陪产,时刻留意宝宝,负责全程跟踪宝宝的动向,每次抱出去就跟着,不离开视线,确保不会抱错。
6.第一次见宝宝时,迅速检查宝宝身上的胎记或者痣之类的方便辨认的特征,记住形状和位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