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正在江苏省镇江市某菜场买菜的顾爱萍接到一个电话,顿时腿就软了。在电话中她得知,自己的独子小顾在医院交接班时突然晕倒,情况危急。这个陪读母亲匆匆赶到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没多久,孩子就去世了。
据了解,小顾是1993年出生,自小成绩优秀,江苏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的研二学生。事发前,小顾是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呼吸内科的"规培生",3月29日晚上不到6点,他就到了镇江一院呼吸内科开始值夜班,第二天上午8点是交接班时间,但在交接班过程中,小顾突然晕倒了。
据介绍,小顾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这也是校方以及医院都知道的,也通过了相关的考核与体检。在初一时,小顾到北京阜外医院接受过心脏手术,此后状况一直不错。记者了解到,小顾抢救期间,院方给家属介绍的病情是突发肺血管堵塞导致晕厥,后来的死因据介绍是心源性猝死。
小顾出事后,同学整理了他的朋友圈,在朋友圈中,他曾多次在朋友圈喊"累"。
事后家属与学校及医院沟通过,希望尽快妥善处理此事。但是各方的态度难以让人满意。
据介绍,事发至今5天时间,沟通进行过七八次,医院出面三次左右。对于家属提出的按照工亡赔偿,医院方给家属答复称,无法申报工伤死亡,因为小顾与医院方没有劳动合同,也不取酬,不符合申报条件。对于家属提出的认定为工伤问题,学校不符合申报主体,但支持家属按照国家规定提出合理诉求,学校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全力给予支持。
在百度等搜索引擎中输入“加班猝死”或“过劳死”等字眼,可以看到近年来劳动者因工作负累过重而猝死的报道屡见不鲜,这一现象也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大多数猝死事件链接的结果都可以归纳到一个字:累。
那么,在校生在实习期间出了伤害事故后,能不能按照工伤程序要求赔偿呢?应当如何维权呢?
1、学生实习期间猝死,不能按照工亡处理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所保障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必须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学生的组织关系、档案等由于尚未毕业,都保留在学校里,因此在校学生在企业实习受伤,由于学生不具有劳动者的身份,因此与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不能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2、学生实习期间猝死,应当按照侵权纠纷处理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作为实习人员在工作单位实习,工作单位应对实习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以及必要的安全教育管理,同时对于实习条件应当进行体检审核,对于身体条件较差,不能进行重体力、熬夜时间长的同学,应当视情况合理安排实习任务。
本案中,该研究生在实习之前已经体检,且学校和公司方面都知道其患有心脏病。因此,学校和公司方面应当考虑到该学生的特殊健康状况,给其安排合理的实习任务。由于学校和公司的过失,导致学生加班过多导致猝死,学校和公司方面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学校和企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相关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根据学校、实习单位、在校实习生等三方是否存在过错,来决定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并由有过错的各方分担或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鉴于学校及公司对于学生的健康状况是明知的,公司应当安排劳动强度低的实习岗位给该学生,同时,学校对于该学生的实习岗位,应当提出相关的建议,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综上,虽然该学生不能走工亡程序,但是可以民事侵权为由,要求学校和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维护实习学生、学校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有针对性的解决实习学生和实习期间遭受事故伤害的权益保障问题,建议三方签订相关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及时为实习学生投保相应的商业保险。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用人单位应尽的职责,从而规避用工风险、降低用工成本。
由此,劳累性猝死不应是任何一个爱岗敬业者的结局,透支的生命必须有所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