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河南夫妻疑诈捐并致3岁女儿死亡 警方正调查中

大律师网 2018-04-11    100人已阅读
导读:本来捐款是一个奉献爱心的好作风,而有的人却骗取捐款,打着天灾人祸的幌子,骗捐巨额挥霍,这种行为真的很恶劣。

  河南周口市太康县3岁女童雅雅(化名)患重病,其父母于前段时间在网络上呼吁爱心人士捐款,希望筹到15万元。

  然而,爱心款筹得几万元过后,网友惊讶地发现,这对父母并未带孩子治疗,并且在获得医院“孩子还有救、请立即住院”的检查反馈后,竟带着孩子“匆忙消失”。

  几天后,孩子死亡。

  网友质疑这对夫妻故意诈捐,并导致让孩子死亡。

  4月10日,多名网友,包括微博大V@作家陈岚选择报警。封面新闻记者从太康县警方获悉,当天,警方已组织警力开始调查取证。


  事件:

  3岁女童患重病 父母呼吁网友捐款

  今年3月,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张集镇温良村村民王某和其妻杨某,在网络上贴出女儿雅雅的病情信息和照片,希望获得好心网友的捐助。

  求助信息上,两人称女儿患上眼部肿瘤,需要筹15万元进行救助。

  看了孩子在医院检查的照片和各种信息后,众多爱心网友伸出援助之手,通过几个募捐平台,捐出了几万元。

  微博大V@作家陈岚在网络上贴出的一张照片显示,在3月27日这天,两人从捐款中提现23316元钱。

  在捐款的同时,网友也建议这对父母把孩子从周口带到河南郑州或者北京的大医院进行治疗,一部分懂医学的网友甚至安慰他们,“眼部肿瘤虽然是恶性肿瘤,但早发现早治疗,也有痊愈的可能”,并催促他们赶紧上医院。

  举报:

  孩子未及时救治死亡 网友质疑被诈捐

  然而,随着捐款越来越多,网友发现,这对父母并未带着孩子进医院检查。

  部分网友开始质疑两人诈捐,并上门催促赶紧送孩子去医院。

  @作家陈岚的网络举报材料上写着:

  2018年4月6日,在多位爱心人士上门走访,强烈要求必须送医后,万般催促下,雅雅才被其母、其爷爷送到北京儿童医院就诊,在医院眼目细胞瘤专家确诊并肯定孩子还有救后,其母立即在医院撒泼大闹(可以调取监控录像),随后将孩子强行抱走消失。

  自此,几天时间,孩子并未出现。

  4月9日,爱心网友再次赶到张集镇温良村,找到孩子父母,并强烈要求将孩子送医。然而,遗憾的是,仅仅过了3天,孩子的病情迅速恶化,并在当地县城医院ICU去世。

  @作家陈岚说,“我怀疑,这三天里,其父母极有可能希望摆脱麻烦(因为公众质疑声越来越多),恶意断绝孩子饮食,最终导致孩子衰竭,请警方积极介入,立即封存孩子尸体!请查明死因,查清疑似涉嫌诈捐的款项!”

  近年来,关于“诈捐”的新闻不少,比如深圳白血病患者罗一笑家长罗尔一篇名为《罗一笑,你给我站住》的文章引发人诈捐嫌疑事件。涉嫌“诈捐”的主角儿,有企业,有明星,也有大名鼎鼎的名人。善心和其他社会资源一样,需求是无限的,而善心则是相对有限的。有人骗取并过度挥霍了人们的善心,在真正被需要时却已经资源枯竭。就像在高速公路上非法占用应急车道,留给他人的一定是麻烦和危险。

  其实这还是往轻里说了,如果就事论事而言,利用特殊事情,采取欺骗手诈取不当利益就是诈捐,它与电信诈骗、信用卡诈骗有本质区别吗?要说有,恐怕一个是有组织行为,一个是临时起意。结果都是骗取人们的钱物,而且诈捐还伤害了人们善心,损害了社会风气,客观后果不见得就比电信诈骗等犯罪行为轻。

  当然,我们讨论的只是该行为的危害程度,新设立罪名是立法机关的权利。不过“采取非法手段,诈取、侵吞他人财物”等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存在的,而且也造成了诈骗的事实,因而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完全有法可依。我们目前只能一诈骗罪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诈骗罪的认定以财产损失为必要,若被害人自我答责地处分其财物,以用于实现自己的目的,则应排除财产损失。

  在捐助、补助诈骗类案件上,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由于没有确定经济财产事实秩序和社会价值目的之间的位阶性,不仅可能导致个案处理上的模糊并导致保护法益的不确定,也会背离事实判断先于价值判断的要求。客观目的论认为,如果被告人的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处分财产决定性的客观目的未能实现,则可以认定存在财产损失。至少在捐助、补助诈骗案件中,客观目的论能够辅助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从而更好地贯彻刑法客观主义。在普通的经济交易类诈骗案中,这种客观目的体现为获取经济对价,在单纯的捐助、补助诈骗案中,客观目的在于救济他人。在由这两类情形相混合的案件中,则应贯彻经济价值衡量优先的方法,依照两类情形的组成比例加以具体分析。

  由于立法的不完备,目前对慈善类诈捐行为我们还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但被骗者的财产损失确实是存在的,所以,对于相应案件,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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