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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涉黑团伙受审 曾将于欢母亲头按入坐便器

大律师网 2018-04-13    100人已阅读
导读:4月12日,一涉黑团伙在山东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受审,山东冠县吴学占等15名被告人被控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9项犯罪。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该案中与于欢案相关的被告人有12人,涉及罪名3个,分别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
  12名涉黑团伙成员涉于欢案

  据介绍,该案中与于欢案有关的被告人有12人,相关罪名3个,分别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

  根据检方指控,吴学占团伙以黑护商,为催还高利贷非法侵入苏银霞住宅,非法拘禁苏银霞、于欢,2016年4月1日,吴学占公司的会计赵荣荣等人为讨债将苏银霞夫妇的一套住房强行更换门锁,并安排人轮流入住,之后吴学占等人找搬家公司将上述住房内的物品搬出,民警离开后,吴学占责骂苏银霞,并“将苏银霞头部按入坐便器接近水面位置”,涉非法侵入住宅罪;2016年4月14日,为给苏银霞施加压力,吴学占授意赵荣荣等人到苏银霞公司讨债,为防止苏银霞母子逃跑,专门找人盯守,其间有侮辱行为,涉非法拘禁罪,后于欢用水果刀将杜志浩等4名催债人员捅伤,最终致1人死亡,3人受伤。

  起诉书显示,于欢案件发生后,吴学占曾出资200万元给杜志浩家属作为抚恤金,并给受伤的严建军在北京联系医院救治。

  在昨天的庭审中,苏银霞与于欢都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昨天的庭审,除了涉于欢案,吴学占团伙的诸多犯罪行径也被披露。

  检方起诉书显示,吴学占团伙称霸一方,在冠县古城区域的金融、交通等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该团伙以发短信、打电话、到办公场所滋事等方式阻碍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企业发放贷款,逼迫银行给相关企业违规发放贷款,干扰政府部门正常工作,威胁交通局执法人员,随意殴打他人,在多个村子欺压残害群众。

  2016年,吴学占违规建设了泰昌加油站。在加油站建设期间,吴学占以冠县联通公司的通信光缆从加油站上面经过,妨碍其经营为由,要求更改线路。与联通公司协商未果后,吴学占安排他人分别于2016年3月29日、3月30日、4月4日在冠县东古城镇泰昌加油站西山楂树林内,多次将冠县联通公司的通信光缆剪断,致使东古城镇宽带固话4800余户通信中断1小时以上,冠县联通公司被迫同意改线,并将改迁线路申请上报,后因吴学占案发等原因未予实施。吴学占等人因此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起诉书显示,在于欢案案发2年多前,该团伙成员也曾用恶劣手段侮辱一名女性上访人员。

  预计该案庭审将进行两天。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编辑:灰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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