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于正侵权案败诉三年没有道歉,琼瑶要求强制应对。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强制执行陈喆(琼瑶)与余征(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琼瑶要求在《法制日报》刊登半决主要内容,且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余征(于正)负担。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剧本《梅花烙》与1992年10月创作完成,电视剧《宫锁连城》内容与剧本《梅花烙》、小说《梅花烙》的独创安排高度相似等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1、即日起立刻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型和传播行为。2、被告余征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五百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主要执行标的为民事赔礼道歉行为。对于民事“赔礼道歉”责任的强制执行,需要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谈话等方式了解、明确侵权人拒不主动赔礼道歉的根源,做好法律层面的释明工作,促使侵权人主动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道歉义务。在侵权人拒不履行赔礼道歉义务的场合,人民法院除了依法视侵权人拒不履行情形严重程度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法院应以结合案件事实,注重道歉方式、内容、范围的适当性、经济性,在消除影响、恢复权利人名誉的同时,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权威性。
实践中,就赔礼道歉声明应否由法院直接强制刊载以及声明的内容存在不同意见。
意见一认为:法院可直接以侵权人名义拟定道歉内容予以公布,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意见二认为:法院可直接将生效法律文书全文予以公布。
意见三认为:法院应敦促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若侵权人未履行,则依法将生效法律文书相关内容予以公布。
最后倾向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关于第一种意见,法院直接强制以侵权人名义刊载道歉声明,侵犯了侵权人的人格自由,且侵权人并未真正道歉,权利人的法感情依旧未能得到有效弥补,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权威性依旧被践踏,因此不足取。
关于第二种意见,除了第一种意见的弊端外,全文刊载生效法律文书,刊载费用过高,有违法律经济考量,亦不足取。
关于第三种意见,法院充分敦促侵权人悔过、主动履行赔礼道歉义务符合赔礼道歉责任制度设置的初衷,也能够最大程度的从主观上、客观上恢复权利人的名誉损失;另在主动履行或强制执行道歉声明的内容上,应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为限,符合法律责任适度性、法律经济性考量。
同时,对于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执行,法院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此类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法院应首选敦促当事人主动履行赔礼道歉的义务,而不应首选强制刊载道歉声明。因所谓赔礼道歉,是在社会交往过程中一方因己方言行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害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向对方表示歉意进而请求对方原谅的一种情感表达行为。这种情感来源于人基于道德上的内疚感。因此,从本质上来说,赔礼道歉是主体基于其内心确信,而对外做出的悔过行为。任何外来的强制或者胁迫导致的道歉行为,均违背了主体的意思自由。执行过程中,法院可通过执行谈话等方式了解、明确侵权人拒不主动赔礼道歉的根源,做好法律层面的释明工作,通过释法明理,促使侵权人主动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道歉义务。
二、道歉声明的内容应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必要为限。在侵权人主动履行赔礼道歉义务场合,应由侵权人主动草拟道歉内容,法院依职权对道歉内容是否符合判决认定的事实及道歉具体要求予以审核。因赔礼道歉责任对于履行相对方有一定的人身属性,法院可将道歉内容交由权利人查阅,并听取合理建议。一般情况下,因刊载道歉声明的费用相对较高,从法律责任的适当性与法律经济性角度出发,法院应适当控制内容范围,以道歉内容足以让社会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足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为限。
三、对经法院敦促,侵权人仍不履行赔礼道歉义务的处理。在此种情形,法院在查明侵权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基础上,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侵权人处以罚款、拘留的处罚措施。法院以第三人角度客观陈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及赔礼道歉的方式、内容以及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事实、法院处罚等事实,同时注意内容范围的适当性、经济性,所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负担。这样才能在为权利人消除影响、
(编辑:天下无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