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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归硕士卖火柴枪”案昨二次开庭 被控非法买卖枪支罪

大律师网 2018-04-26    100人已阅读
导读:近年来,涉枪案件广受社会关注,原因在于诸如老太摆射击摊获刑案、买卖火柴枪获刑案中,关于枪支的司法认定背离了公众认知。2017年年末,互联网上传出了枪支标准将会被修改的风声,继而部分法院暂停枪支案件的审理。

  海归硕士被控非法买卖枪支罪 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并提出应适用两高新司法解释

  因为在网上开店售卖自己生产的火柴枪,去年7月,陕西咸阳青年郑宇哲被上海宝山警方带走调查。后上海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对郑宇哲提起公诉。2017年底该案首次开庭,未当庭宣判,后郑宇哲被取保候审。北京青年报记者从郑宇哲母亲及其辩护律师处获悉,昨天该案在宝山区法院再次开庭。

  海归硕士网上卖火柴枪被查

  1986年出生的郑宇哲是陕西咸阳市秦都区人,父母都是工程师,从事机械设计方面的工作。郑宇哲的母亲于女士告诉北青报记者,从小时候起,郑宇哲就表现出了对玩具枪支的浓厚兴趣,喜欢摆弄各种玩具枪。

  2005年6月,父母将高中毕业的郑宇哲送往俄罗斯一所大学求学,并拿到了硕士学位。2015年回国后,郑宇哲先是在西安一家机械制造公司从事设计工作。于女士说,2016年一个偶然的机会,郑宇哲发现网上火柴枪卖的挺多的,因为本身喜欢,他就想着也做一做拿来卖。

  很快,他利用业余时间设计出了火柴枪。之后他辞掉工作,自行采购原料制作,并通过网店销售。他设计制作的火柴枪,每把售价大概在300元左右,每月可以卖出十几把。“当时我们哪里知道卖火柴枪会犯罪,只以为是玩具枪,他自己也不知道这是犯罪,没想到会是这样。但凡我们知道,肯定反对他做。”于女士说

  郑宇哲被警方调查缘于另一起案子。2017年,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抓捕嫌疑人郭某,并搜出四把玩具枪,其中一把枪是从郑宇哲的店铺所买。当年7月,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赶赴西安找郑宇哲。

  火柴枪被鉴定为枪支

  警方在郑宇哲的汽车内,搜查出4支尚未出售的火柴枪,并带回上海进行鉴定。2017年8月7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郑宇哲制造的4支火柴枪,“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2017年11月30日,宝山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对郑宇哲提起公诉。2017年12月21日,该案首次开庭,但并没有当庭宣判。在当时的庭审中,辩护律师为郑宇哲作了无罪辩护,理由是郑宇哲的涉案枪支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另外,警方对于郑宇哲销售的枪支曾经进行过两次鉴定,但两次结论却不一致。一次认为郑宇哲制售的火柴枪“以火药发射为动力,不能正常击发”;一次则认为“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今年1月,在被羁押100多天后,郑宇哲被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回家。

  被告律师认为案件应适用新司法解释

  昨天上午9点15分,该案开庭。根据指控,2014年开始,郑宇哲为牟利自行设计制造仿真手枪,并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以每把380元进行贩卖。其中郭某2017年4月中旬从该网店购买了一把以火药发射为动力不能正常击发的仿真手枪。2017年7月公安人员将郑宇哲抓获,同时查获枪支枪管4件、枪支握把10件及加工工具等物。经鉴定,上述拼装后的四支枪支均是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有致伤力。检方认为,郑宇哲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据郑宇哲的辩护律师和郑宇哲母亲介绍,昨天的庭审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庭审中进行了杀伤力演示,比对了物证。

  2018年3月,两高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在对该批复的理解与适用中,最高法称,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的案件情况非常复杂,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需要考虑枪口比动能这一重要因素,但更须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考量。司法实践中对于涉“火柴枪”等其他致伤力较低枪支案件的处理,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处理具体案件时,可以根据《批复》的精神,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据辩护律师介绍,他和上次开庭一样为郑宇哲作了无罪辩护,因为此前两高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所以在这次的辩护中,他把新司法解释的内容加了进去,提出应该适用最新的司法解释,认为郑宇哲不构成犯罪。

  法律链接:非法买卖枪支罪

  非法买卖枪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罪是涉及到危险对象的犯罪,但并不表现为对这种对象的破坏,也不具有放火、爆炸等罪一经实施即会同时造成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广泛破坏的特点。将其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在于枪支、弹药、爆炸物这种危险物品,易被犯罪分子控制,有可能危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国家财产的安全,给社会治安留下极大隐患。

  非法买卖枪支罪如何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造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买卖、运输2支以上的;制造非军用枪支成套散件1套以上或者买卖、运输2套以上的;制造非军用枪支主要零部件50件以上或者买卖、运输100件以上的;制造非军用枪支专用子弹500发以上或者买卖、运输100发以上的;虽末达到上述各项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情形,应依法追究处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的数量达到上述规定的各项最低数量标准5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最新司法解释理解: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号,以下简称《批复》),该《批复》只有短短两条规定,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理解与适用》)进行理解,《批复》将对涉枪案件的审理产生重大影响。

  《批复》的发布,将直接改变今后当事人“不明知”状态下走私枪支、弹药的认定。《批复》规定:“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理解与适用》更是明确:“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防止‘客观归罪’,即只要涉案枪支经鉴定认定为枪支即追究刑事责任,而对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涉案物品系枪支置之不顾。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要求,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要根据在案证据对行为人主观明知作出准确认定,对于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涉案物品系枪支的,不认定为犯罪。”

  《理解与适用》还规定:“对于以收藏、娱乐为目的,非法购买、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较低且不属于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的枪支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当依法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系初犯,确有悔改表现,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从宽处罚。对行为人是否规避调查的考量,主要考虑行为人是否采用伪装、隐藏等有意规避有关部门调查的方式实施上述涉枪违法犯罪的行为。”当事人符合以上所列的部分或全部条件的,存在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在过往的司法解释中,极低的枪支数量即可入刑。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或者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即构成犯罪。而在认定枪支的标准方面,公安部于2007年发布了《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将枪支认定标准修改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明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但是,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法官也面对着公诉机关的压力,对致伤力较低的涉枪案件作无罪判决,则意味着对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否定,相关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将面临错案责任,因而法官依然难以完全遵循自由心证作出无罪判决。而且,《批复》给了公诉机关较大的自圆其说的空间,即规定法官认定枪支时,还应考虑涉案枪支“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这一因素,而该因素的解释权在公诉机关。缺乏标准的因素还将给无罪辩护制造障碍,涉枪案件更加要求刑辩律师具有较高的专业性。

  《批复》的出台,能有效地改变当前刑事打击范围过大的现状,但对于“妥善处理案件”、“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涉枪犯罪案件的处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还面临种种挑战。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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