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涉案328万余册、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破获盗版图书册数最多的案件在北京市三中院终审宣判。团伙8人中,主犯赵春广以犯侵犯著作权罪获刑6年半,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缓刑到4年有期徒刑不等。
记者了解到,该案呈现家族联手,分工严密;窝点隐蔽,手段多样;线上线下衔接,产销一条龙特点。而这些盗版书印刷粗糙、油墨有害、文字错误百出,一旦流入市场,不仅危害儿童身体健康,还影响儿童认知。
8个仓库起获逾360万册涉案书籍
2016年6月,有匿名举报称,北京通州区宋庄镇某村涉嫌存在存放盗版幼儿图书的仓库。接报后,全国“扫黄打非”办将线索转至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北京市公安局处理。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一起地下盗版图书的制售交易链浮出水面。
记者了解到,2015年至2016年9月,赵春广伙同其父亲赵树本、其堂弟赵俊豪(另案处理)、雇用工人邢丽彬一起从事盗版图书活动。
2016年9月,执法机关在北京通州区和朝阳区查获8个存书仓库,现场起获涉案书籍共计3603461册。经鉴定,其中3281554册为非法出版物或侵权复制品。
主犯获刑6年半罚金150万元
八名被告人相继被警方控制。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春广、赵树本、赵俊豪等6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此外,团伙明知盗版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为逃避查处,赵春广还躲到老家河南新蔡县。被告人苏进学、张瑞明在明知其犯罪情况下,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转移并窝藏在开封市某小区,均构成窝藏罪。
一审法院以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赵春广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四年不等。
赵春广等4人不服判决,上诉至三中院。三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三中院刑二庭庭长王海虹介绍,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获的盗版图书册数最多、少儿出版物码洋最大的案件。
追访
盗版流行绘本 影响儿童认知
整个盗版交易链中,以赵春广为首,其和上下游联系基本通过电话、QQ、微信,交易主要使用现金和支付宝;赵树本协助经营;赵俊豪负责开车送货;邢丽彬负责配送图书。
具体来说,赵春广等人将绘本样本交由私人扫描、排版,再发至指定的地下印刷厂、装订厂进行印刷、装订,最后将图书分别运往赵春广、赵树本在北京通州区、朝阳区租赁的仓库。
这些图书少部分在赵春广、赵俊豪等人开设的网店零售,以快递方式发往全国各地,绝大部分批发至朝阳区王四营图书市场。在该地区的个体商户张雨辰、王芬霞,所售盗版书基本全部来自赵春广处,进价为1.2元到1.6元左右,售价1.7元至4元不等。
据了解,这些盗版图书主要为市面上流行的儿童书籍,涉及数十家出版社1800余种图书。
其中包括法国儿童科普经典“第一次发现”系列丛书(接力出版社)、日本绘本“可爱的鼠小弟”系列(南海出版公司)、“聪明豆”系列绘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英国绘本《我爸爸》(河北教育出版社)、德国绘本《牙齿大街的新鲜事》(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等。
“这些盗版书成本低廉、印刷粗糙、油墨有害、画面模糊不清、文字错误百出,危害儿童健康,且影响认知。”主审法官王海虹表示,该行为还蚕食正版图书的利润,扰乱文化市场秩序,因此要严厉查处盗版活动,依法判决犯罪分子,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讲述
应聘司机送货 进价仅1元多
据邢丽彬供述,自己2016年2月应聘司机时,就知道“赵春广是干盗版图书的买卖”。
他主要负责运输运送盗版图书、管理库房,月薪4000元。具体来说,赵春广的几个库房里堆着不同的儿童盗版书籍,他会按照订单到不同库房取货,之后配书、装车、运送到王四营图书批发市场给订书人。
每个月,邢丽彬都要运送到王四营的书商每家几千本盗版书。这些书虽然标价二十元以上,但进货价一本只有一元多。“如果书是正版的,即使批发也不可能这么便宜,所以这些书商都知道是盗版书。”邢丽彬说,他从2016年2月16日到8月30日大约共运送一百万本。
这些盗版书一部分运送到上述市场个体户王芬霞的店里,而她连营业执照都没有,挂着别人的照卖盗版书。王芬霞说,盗版儿童绘本进货价1.6元一本,便宜又好卖,平均半个月从赵春广处进一次货,每次进2000多本。至今从她店里卖出1.6万本书,共卖了3万余元。
另一名书商张雨辰供述,自己之前是快递公司客服,赵春广经常到其公司发快递卖盗版书。二人认识后,她发现赵春广生意越做越火,很容易挣钱,便请教怎么操作。于是在王四营书市做起盗版书买卖,她1.2元每本进货,再加价6分钱批发出去,挣了15万余元。
法律链接: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出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 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17 法释[1998] 30号)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
(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L,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中规定的“复制发行”,是 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实施的复制、发行或者 既复制又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 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 数罪并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六条 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其犯论处。
第十七条 本解释所称“经营数额”,是指以非法出版物的定价数额乘以行为人经营的非法出版物数量所得的数额。
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
(编辑:天下无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