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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原董事长吴小晖犯集资诈骗和职务侵占罪一审被判18年

大律师网 2018-05-10    100人已阅读
导读:公诉书显示,2011年吴小晖隐瞒对其个人所有和实控的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通过产业公司控股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后,以安邦财险为融资平台,指令该公司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授意制作虚假财务报表、宣传折页等申报材料,骗取保监会的销售批复,并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公诉意见称,吴小晖应以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不具有坦白罪行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小晖集资诈骗、职务侵占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吴小晖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九十五亿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亿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零五亿元,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小晖隐瞒股权实控关系,以其个人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掌管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财险)、安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集团),并先后担任安邦财险副董事长和安邦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等职。2011年1月起,吴小晖以安邦财险等公司为融资平台,指令他人使用虚假材料骗取原保监会批准和延续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2011年7月至2017年1月,吴小晖指令他人采用制作虚假财务报表、披露虚假信息、虚假增资、虚构偿付能力、瞒报并隐匿保费收入等手段,欺骗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以承诺还本付息且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为诱饵,超过原保监会批准的规模向社会公众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非法吸收巨额资金。其间,吴小晖以虚假名义将部分超募保费转移至其个人实际控制的百余家公司,用于其个人归还公司债务、投资经营、向安邦集团增资等,至案发实际骗取652亿余元。此外,法院还查明,吴小晖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安邦财险保费资金100亿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冻结吴小晖及其个人实际控制的相关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股权等资产。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小晖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亲属、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代表等50余人旁听了宣判。

  此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对吴小晖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一中院官方微博分段发布庭审要点摘录,公开了该案主要犯罪事实证据、公诉指控意见、被告人及其律师辩解等。

集资诈骗或职务侵占一般要判几年

安邦原董事长吴小晖犯集资诈骗和职务侵占罪一审被判18年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此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量刑标准是,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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