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姜堰警方近日从举报线索中发现端倪奔波6省7市成功破获一起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减肥药产品的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查获成品假药15万颗,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这是姜堰侦破的一起区域跨度最广、涉案人员最多的假药案件。
2017年初的一天,姜堰的王女士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她服用了一种从网上购买的“瓦解脂肪”减肥胶囊“巴西果蔬塑身压片糖果”,体重不减反增,与宣传的效果大相径庭,且经常出现吐泻现象。经送检鉴定,该产品没有相关批准文号,为假药。随后,此事被移交姜堰警方调查处理,一起特大制作贩卖假药案逐渐浮出水面,姜堰警方陆续控制住了10多名各级“销售商”,两名制作假药的生产商也浮出了水面。
今年5月14日下午,警方决定兵分数路,全线收网。在扬州市广陵区的一处城乡结合部有一片低矮的民房,穿过一条潮湿的短巷后,来到一个简易的厕所门口,制作假药的窝点就隐藏在厕所隔壁的小屋里。平时,小屋的木门紧闭,窗户也密不通风,偶尔会有一名30多岁的女子出没。那天晚上,守候在此的民警发现屋内的灯光灭了,该女子深一脚浅一脚地往外走,刚到巷口,就被抓获。她就是其中一名假药生产者陈某。
这间小屋是陈某租来的,里面阴暗潮湿,陈设杂乱。在屋里,民警搜出了大量的粉红色稀泥状原材料以及大批未包装的心形“糖果”成品。屋子的中间摆着一台压片机,这就是陈某生产糖果的加工设备。陈某交代,她将买来的原料和成稀泥状后,根据经验加入“西布曲明”搅拌好,然后注入压片机,一颗颗“糖果”便陆续吐出来。待晾干成型后,便可以出售了。
“其实,每片糖果的成本只有7毛钱不到,我卖出去的话,每片10多元钱,”陈某交代说,她有制作假药的经验,曾因此被黑龙江警方查获处理过的。来到扬州后,她开了一家服装店,既辛苦又赚不到什么钱。做假药这行来钱太快了,她禁不住诱惑,便重操旧业。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卖假药的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卖假药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141条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所说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各种涉及情形的认定
1、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其他严重情节
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3、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致人重度残疾的;
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4、生产销售假药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2014年11月18日生效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编辑:天下无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