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大鳄联络境外尽在监控中
4月初,江岸区公安分局接到一条线索,外号叫“桥桥”的男子有重大贩毒嫌疑。分局组织专班展开调查,一面查“桥桥”的身份信息及社会关系,一面在省市禁毒部门协助下摸排其活动轨迹。“桥桥”的身份很快查清:真名罗某,武汉市人,48岁,曾因吸贩毒坐牢,无正当职业。罗某平日居无定所,名下有多辆豪车但很少公开露面,有一个姓倪的情妇,32岁,也有贩毒前科。
专班民警通过视频侦查、蹲点守控掌握罗某的活动规律及区域。4月下旬,罗某等人突然与境外联系频繁,民警分析近期其可能有大宗毒品交易,遂加紧对罗某位于武昌区的多个窝点展开秘密守控。
4月26日下午4时许,罗某开着一辆奔驰车离开租住地,专班民警秘密跟踪。狡猾的罗某驾车在城区里反复“兜圈子”,最后驶进了武昌区中山路的一个停车场。为不打草惊蛇,民警留在外围守候,利用视频继续监视。下午5时许,民警从视频回放中发现,十分钟前一辆奥迪Q5驶入停车场,与奔驰车并排停下,车上下来一名男子,将两个银色的行李箱交给罗某,之后两车迅速驶离。
情妇从11层楼上狂扔麻果冰毒
证据清晰,专班立即展开收网。在丁字桥路的一所公寓11楼电梯口,民警将罗某抓获,从其随身的黑色挎包内搜出麻果2大包共242克。
此时,躲藏在11楼屋内的倪某听到动静,情急之下竟将大量的毒品麻果、冰毒往楼下抛洒,企图毁灭证据。楼下居民及物业人员指责空中抛物,发现是毒品后吃惊不已。专班民警冲入屋内将倪某控制后,在楼下花坛中仔细搜索,共找到麻果1000多颗及冰毒两袋。
随后,民警在罗某藏毒窝点的床底下搜出两个银色行李箱,从箱中清理出海洛因6.5公斤、麻果45.5公斤。次日上午8时许,民警在洪山广场某宾馆抓获涉嫌运毒的冷某、宋某(女)二人,查扣涉案的奥迪Q5一台。同时,专案民警从快递公司截下罗某发往仙桃的可疑邮包,查获麻果13公斤。
经查,这是一个以罗某为首的贩卖、运输毒品团伙,其中罗某负责与境外毒枭联系,组织人员从云南边境进货到汉并用车辆运输、物流快递等方式向武汉及周边地区分销,其情妇倪某负责掩护交易、藏匿毒品,冷某、宋某则从云南运输进货。
目前,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检方批准逮捕,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毒品走私是毒品犯罪的主要和普遍的形式之一,也是国际社会公认并主张予以重点打击的严重犯罪行为。走私毒品罪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中的选择罪名之一。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凡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凡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如运输、贩卖毒品,由定为运输、贩卖毒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运输、贩卖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是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进化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按走私毒品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所谓“未经处理”的既包括未经刑罚处理,也包括未作行政处理。但对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则毒品数量不再累计计算。已作过处理的,应视为已经结案。
走私毒品罪量刑标准
走私毒品罪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应视为走私毒品。
走私毒品罪量刑标准、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编辑:天下无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