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被逼生娃愤而报警 法律如何规定对生育权的保护?

大律师网 2018-08-02    100人已阅读
导读:都说孩子是爱情的结晶,无论男孩还是女孩,都是一个家庭的纽带和润滑剂,但在27岁的江都女孩小丁眼中却并非如此。

  7月27日中午,小丁在扬州妇幼保健医院报警,投诉她的老公小张。事情起因是老公不顾她和女儿的反对,要她继续怀第三个孩子,为了这件事,老公甚至对她动了手。

  小丁告诉记者,自己和丈夫已经有了两个女儿,但老公小张想要个男孩,所以就要求她去医院取下节育环,但是这个要求被她严词拒绝。

  小丁说,因为三胎的事情,她和老公经常发生争执,为了不让老公得逞,她偷偷去医院上了节育环,这一举动引起了小张的强烈不满。

  7月27日,小张带着小丁和两个女儿来到医院,要求小丁取掉节育环。小丁接受不了老公的要求,还感受到了威胁,于是选择报警。

  看到老婆报了警,周边还有许多市民围观,小张是既不满又尴尬,拉着小丁就想回家,但小丁不愿走。经过协调,双方被暂时分开,各自冷静。都说夫妻床头吵架床尾和,生孩子与否完全可以内部协商。小丁告诉记者,之所以闹到报警的地步,和老公一家人重男轻女的思想有关。

  小丁说,她和老公都是独生子女,老公家住高邮,家境殷实。婆家人特别希望能抱个孙子,所以头胎生了女儿之后,他们就马不停蹄地催小丁生二胎。怀上二胎后,婆家人提出先去医院检查一下是男孩还是女孩,如果是女孩就不要。

  据了解,小丁的婆家人在扬州为小夫妻俩全款买了房,但是连生两位千金,让小丁在家里的地位直线下降。婆家人对小丁越来越苛刻,这让她感到身心俱疲。

  小丁说,婆家人的态度落差,照顾两个孩子的压力,这些她还能忍受。但是老公对她的态度,还有两个女儿在婆家的待遇,更加重了他们夫妻之间的分歧。

  小丁认为,第三胎如果还是女儿,她的地位依旧得不到改善;如果是儿子,那两个女儿可能更加得不到关爱,思来想去,小丁决定不生了。但是老公坚持要生第三胎,无可奈何的小丁只好瞒着老公,上了节育环。

  现场,小丁的态度很坚决,但小张认为妻子的做法让他颜面尽失,不停催促她回家,围观市民也帮忙调解。了解事情原委后,民警对小张进行了批评。

法律如何规定对生育权的保护

被逼生娃愤而报警 法律如何规定对生育权的保护?

  一、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生育权是指公民依法通过两性自然或人工受精受孕、怀胎、分娩以及无性生殖的方法,繁衍养育后代的权利。

  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但在夫妻双方对生育后代意见相左时,法律首先保护女性的生育权。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根据法院判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也就是女性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侵权。由于男女性别、生理机能和分工的差异,丈夫的生育权只能通过妻子来实现。男性的生育权作为其民事权利,需要妻子自怀孕起到胎儿出生这一段时间内的自觉自愿配合才能完全实现,因此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

  二、男方以女方不履行生育义务侵犯其生育权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夫妻关系中,男方依法享有生育权,女方应当承担生育义务。男方以女方不履行生育义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由于生育是和女性人身密切相关的行为,任何人均不能强制其生育。男方如认为女方拒不生育足以造成夫妻关系难以维持,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作为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三、夫妻双方签订生育契约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能违反法律与公序良俗。人身权的限制不能构成为合同内容,夫妻双方签订的生育契约无效。

  四、女性单方面决定生育不构成对男性生育权的侵犯

  根据法院判例,生育决定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生育子女不需要男女双方的合意,未经男性一方同意擅自决定生育或者不生育,均不构成对男性生育权的侵害。女性单独决定生育子女后,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

  五、供精或供卵进行人工生育,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他人供精或供卵进行人工生育的,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否则,应视为侵犯夫妻共同生育权的行为。当前,我国应尽快从立法上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非夫妻双方同意的匿名人工生育子女,在他们成年后有可能出现的近亲婚配情况。

  针对司法实践中由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引起的抚育纠纷,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反之,如果非经夫妻双方协议为他人提供精子卵子,或私自接受第三人供精供卵生育,子女为非婚生,不发生与非自愿一方的亲属关系。无过错方可以拒绝承担有关费用及子女抚养的义务以及被欺诈扶养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赔偿。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夫妻双方均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夫妻生育权产生冲突时,必须通过利益衡量以决定最值得保护的利益。由于男性的生育权要通过女性的身体实现,就应当尊重女方的人身自由权、身体支配权及健康权,两相权衡,女方的权利比男方的生育权具有优先保护地位。因此,生育权应倾向于保护妇女选择是否生育的权利,这也是当前国际人权保护的发展趋势。

(编辑:灰尘)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资讯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