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少女遭开水灌嘴其父涉嫌故意伤害罪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条件

大律师网 2018-09-28    100人已阅读
导读: 今年6月27日,扬州市宝应县射阳湖镇发生一起恶性事件:一名17岁少女在家时,竟然被人用开水灌嘴及身上其他部位,导致严重烫伤。行凶者系56岁女子徐某,她因为怀疑丈夫与女孩的母亲关系暧昧,遂上门施暴,此事在当地引发广泛关注。

  6月27日上午10点多钟,小吴正在家叠被子,徐某走进小吴家开始“闲聊”,并询问小吴的妈妈去哪里了?因不满意小吴的回答,徐某开始与小吴发生扭打,小吴准备跑出门,却被徐某拽住了。此时旁边正好有个电水壶,里面有半壶刚刚烧开的水。徐某竟拿起水壶朝着小吴的身上浇下去。

  据徐某事后交代,当时自己把开水从小吴的嘴部向下一直浇到大腿的地方,“水倒得差不多我就把水壶给扔到地上。”

  小吴的脸上、脖子上都被烫伤了,她爬起来大声喊着救命跑出去了。徐某也跟着跑出去,在她准备骑电动车逃离时,被村里的一位老大爷拦住,村里其他人又打电话报了警。

  事发后,小吴被120救护车送往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而徐某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宝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0日被宝应检察院批准逮捕。

  警方鉴定室鉴定书意见:吴艳全身多处烫伤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近日,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宝应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8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条件

少女遭开水灌嘴其父涉嫌故意伤害罪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条件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条件可分为实体条件、政策条件和程序条件。

  提起公诉的实体条件。实体条件包括两个: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二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指检察机关对下列事实已经查证属实:

  (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为或者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2)确定被告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

  (3)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是某一种或某几种性质的犯罪的事实;

  (4)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的事实。查清上述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的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指控的犯罪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足以排除非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

(编辑:灰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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