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两个月、尚在襁褓之中的孩子,被自己的亲生父母卖掉。几个“中间商”为了赚差价,卖价竟然从一万八涨到了最后的七万!
这起特殊的拐卖儿童案件,已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侦破。这是该局在今年“秋风行动”中破获的一起较大案件。
2018年8月24日,犯罪嫌疑人陈某丹和李某江生下一个小孩后,准备把孩子“抱”出去。其实此事蓄谋已久。早在怀孕时,无正式工作、整日游手好闲的夫妻二人就商量好,待孩子出生后就卖掉,既可以得到一笔钱,又可以还债。
9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江联系到谢某成,跟他说了要把小孩“抱”出去的想法,只要“营养费”18000元。
谢某成很快就联系到了人在广东的邓某兵,询问其有没有愿意“收养”小孩的人,“营养费”要25000元。
接着,邓某兵联系到了王某林,让他帮忙找买家,“营养费”要30000元。
几天后,王某林和亲戚徐某清、黄某香共同找到了因为试管婴儿失败、一心想要领养个男孩的买家,最终谈妥以70000元的营养费“收养”这个孩子。
10月初,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接到群众报警称:“孩子没了!”市、区两级公安机关立即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赶赴广州新塘,通过摸排走访,很快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林住处并实施抓捕。
10月23日一早,民警又前往广州梅林,抓获了犯罪嫌疑人黄某香和徐某秀。
通过审讯,几名嫌疑人对自己贩卖儿童的行为供认不讳。经过20天的不懈努力,目前,犯罪嫌疑人已全部落网,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目前,办案民警正守护着孩子在返家路上。
根据我国《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
其中,“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拐骗是指行为人以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儿童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
拐卖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儿童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
(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的;
(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编辑:橙籽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