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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婚纱照效果宛如纸扎人 如何认定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大律师网 2019-05-07    100人已阅读
导读:台湾高雄一对新婚夫妇,去年8月拍摄婚纱照,但效果不似预期,更指照片中两人看起来像祭拜用的纸扎人。该对夫妇事后怒告婚纱照拍摄公司,并求偿11万元新台币,最终法院判拍摄公司只须赔7000元新台币,夫妇直言不服判决,将提出上诉。那么,如何认定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你解答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台湾高雄一对新婚夫妇,去年8月拍摄婚纱照,但效果不似预期,更指照片中两人看起来像祭拜用的纸扎人。该对夫妇事后怒告婚纱照拍摄公司,并求偿11万元新台币,最终法院判拍摄公司只须赔7000元新台币,夫妇直言不服判决,将提出上诉。

  当事人许小姐表示,看到照片后感觉很难接受,原因是照片中的丈夫竟像得了重病,而原本身材娇小的她则显得体形健硕,直言就连看过照片的亲友都表示不堪入目。许女曾要求婚照公司重新拍摄,但因对方要求需先支付原来收费三成取回照片,因此断言拒绝。

  许女还表示,索赔的金额包括已支付的原定一半费用,还有夫妇另找公司拍照所用的4.9万元。加上该公司未获他们同意下,便将2人的婚纱照上载到社交网络平台,涉侵犯肖像权,故另索偿4.7万元新台币。

  法院近日审理后,法官根据双方签订的合约内容,判该公司只须赔夫妇7000元拍照费,而许女找其他摄影师重拍婚纱照而提出索偿的部分,法官则以无理为由驳回。至于侵犯肖像权的指控,法官指许女事后也有将照片上网,认定她并不认为照片供人阅览足令其人格受贬损,因此被驳回索偿的要求。

如何认定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2019年婚纱照效果宛如纸扎人 如何认定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

  一是未经本人同意;

  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都会构成侵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编辑:橙籽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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