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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在建大桥垮塌 法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大律师网 2019-09-02    100人已阅读
导读:安徽在建大桥垮塌致2人死亡,2人失踪,15人受伤。据悉,该桥是在建状态。由于施工过程中钢结构支架垮塌。发生如此重大事故,设计桥梁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法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是什么?重大责任事故罪又是如何量刑?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安徽在建大桥垮塌。安徽滁州市全椒县人民政府官方微博@全椒县人民政府发布9月1日晚发布关于“全椒一在建桥梁施工中发生钢结构支架垮塌”的情况通报。

  通报称,9月1日上午11时左右,全椒县江北大道跨襄河大桥在施工中钢结构支架垮塌,导致部分施工人员落水。事故发生后,市、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应急、消防、公安、交通、卫健等有关部门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截至1日下午7时,已有2人死亡,2人失联,另搜救出的15名落水人员已紧急送往医院救治,伤情稳定,无生命危险。

  目前现场搜救、受伤人员救治等相关工作正在全力进行。

法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安徽在建大桥垮塌 法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

  (2)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又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条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九条的规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重大责任事故罪如何量刑?

安徽在建大桥垮塌 法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而情节特别恶劣的,是该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成伤亡的人数较多,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影响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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