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交失控】10月30日消息,30日上午9点半左右,天津南开区鞍山西道与南丰路交口南丰路上发生多车事故,一辆633路公交车由鞍山西道右转向南丰路白堤路方向时,车辆失控冲向逆向车道,连撞多辆非机动车和轿车,有人员受伤。目前公安、交管、消防等多部门正在现场处理中,公交车驾驶员已被控制,事故原因还在有待调查。受此影响,南丰路此处路段双向无法通行,提示过往驾驶员注意服从交警指挥,绕行周边道路。
据了解,事故造成3人受轻伤,已被送往医院。
事故恰好是发生在9点半左右,幸好已经是早高峰的末位,行人和车流有所减少,不然事故可能会造成更多伤害,现在只等官方调查结论,公交作为一种常见的交通工具,每个人都有可能乘坐,那么,乘客搭乘公交受伤如何维权索赔?向公交公司索赔乘客要负哪些举证责任?一起看看吧。
乘客在公交车上发生伤害后,首先要做的就是报警,等交警过来确认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受伤乘客需拿到事故认定书或者类似的事实证明,否则,索赔便无从谈起。一定要保管好住院的单据等相关的发票和凭证,如果受伤很严重,除了神经受伤,都应在3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去司法鉴定部门做伤残鉴定。只有做了伤残鉴定,才能拿到《消保法》所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案件是有起诉有效期的,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话,为出院或者伤残鉴定后一年。而按照《消保法》则为两年。
一旦在公交车上发生伤害,应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警固定证据,公交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若存在第三方侵权,可按双方责任向第三方索赔。
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有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公交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乘客只需要证明伤害发生在公交上,而且伤害与公交公司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乘客的伤害不是自身原因造成,也不存在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公交公司均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1、以违约为由要求公交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乘客只具有一般过失的情况下,并不考虑减轻公交车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乘客只需要证明是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到伤害,乘客的举证责任较轻。
2、选择侵权为由要求公交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还存在考虑原告是否具有过错(一般过失、重大过失),从而适用过错相抵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乘客除了需要证明是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到伤害之外,还需要证明公交车公司具有过错,从而乘客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