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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4辆货车相撞 车祸伤人一般怎么处理?

大律师网 2019-11-05    100人已阅读
导读:【四川4辆货车相撞】昨日晚间,四川北川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在北川罗永路发生4车相撞的事故,事故导致3名司机和1名行人受伤。除了受损车辆还有路边一间住房受损。目前,事故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中。那么,车祸伤人一般怎么处理?连环车祸事故责任如何划分?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四川4辆货车相撞】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报,11月4日早上10点33分,北川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北川罗永路发生一起货车4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有人员受伤。

  接到报警后,交警、消防等部门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并及时协调120开展伤员救治。事故造成4辆货车和一间住房不同程度受损,3名驾驶员和一名行人不同程度受伤,伤者已全部送往医院救治。

  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车祸伤人一般怎么处理?

四川4辆货车相撞 车祸伤人一般怎么处理?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连环车祸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四川4辆货车相撞 车祸伤人一般怎么处理?

  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6、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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