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妻男子疑再涉命案】这是真的还是假的?根据7月25日当地警方通报,杭州失踪女子来惠利已遇害,其丈夫许谋谋有重大作案嫌疑,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许谋谋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安华镇球山村,在家中排行第二,家里还有一个哥哥和一个弟弟。
1983年,19岁的许谋谋离开球山村去部队当兵,三年之后退役。据报道,许谋谋退役之后的几年,曾在安华镇一家玻璃厂上班,也曾自学期货。
刘小祥是许谋谋的邻村人,两人在上世纪90年代初相识。刘小祥回忆,那时,两人都在上海做饲料生意,“我们很多老乡在上海做养鸭养猪的生意,光是我们村子里面都有五六个家。”也是在上海,许谋谋结识了前妻官女士,两人相恋、结婚。
许谋谋与前妻的婚姻出问题,是从许谋谋回杭州重新遇见来惠利开始的。刘小祥曾听他和许谋谋共同的朋友讲,来惠利是许谋谋的初恋。两人曾想要结婚,但来惠利的父母没有同意,于是两人分手。多年后,已经各自结婚的两人,分别离婚后重新组织家庭走到了一起。
刘小祥的姐姐刘女士,亦是许谋谋本人及其前妻的朋友。刘女士是通过弟弟刘小祥和哥哥认识的许谋谋和其前妻。后来,许谋谋的前妻官女士到诸暨工作,官在诸暨没有亲人,与刘女士来往很多,成了闺蜜。
刘女士记得,许谋谋与官女士离婚前,官曾向她倾诉过,许谋谋有家暴行为。“一开始(许谋谋前妻)可能是不同意离婚的,因为有共同的儿子。后来,许谋谋家暴,掐她脖子。她妈妈就叫他们离婚算了。”刘女士回忆。
2009年左右,许谋谋在上海的鸭子养殖场拆迁,他和来惠利回到杭州生活。刘小祥记得,那时许谋谋经济状况不错,仅养鸭场被拆迁,赔偿款便有100多万元。那一年前后,刘小祥还从许谋谋手中借过100万元,五六年后陆续还清。
2015年到2017年,刘小祥在诸暨市安华镇有一个工程项目,他请许谋谋负责管理账目和采购,“(许谋谋)工作很认真,也很勤快。”刘小祥说。
刘小祥的工程项目结束后,许谋谋回到杭州,据说做过滴滴司机,后来在杭州地铁公司开工程车。三四年前,许谋谋和来惠利两人一度想要离婚,但刘小祥当时劝两人不要离。在刘小祥的印象中,两人的矛盾与许谋谋炒股赔钱有关。
刘小祥说,这些年来,每年过年期间,许谋谋和来惠利都会带上儿子和小女儿去他家拜年。在他的印象中,许谋谋与前妻所生的大儿子和小女儿关系很好。
许谋谋被警方认定为“杭州女子失踪案”重要嫌疑人后,另一桩悬案被提起:刘小祥的姐姐、也就是许谋谋前妻的闺蜜刘女士,其16岁的女儿楼某洁,在2002年于家中被杀,一直未找到凶手。
得知许谋谋是来惠利遇害的重要嫌犯后,刘女士联想到自己女儿的案子。当天中午午饭后,她与朋友上街购物,家中只有女儿一人,晚上回到家后,发现女儿躺在卫生间的地板上,已经死亡。女儿脖子右侧处有一道口子,而当时的房间门窗均无破损痕迹。
据刘女士回忆,当年警方调查的时候,有一位目击者,即五楼的一位住户称,当天下午3:30到4:00之间,见到刘女士家中走出一位男性,身高一米七多一点,身材较瘦。
警方调查过与刘女士家庭有过矛盾的嫌疑人,但未找到凶手,自此这起凶案成为一桩悬案。楼某洁遇害5天后,遗体火化。葬礼那天,许谋谋前往出席,还为楼某洁买了寿衣。
近日,有网友发帖提起这桩18年前的旧案,怀疑许谋谋染指此案。
刘女士说,她也找了当地警方,说怀疑许谋谋与自己女儿遇害有关,希望警方能调查这种可能性。“我从杭州公安和我们诸暨当地的警方处得知,我女儿的案子正在重新调查。”
许谋谋的妻子来惠利失踪后,警方曾经找过刘小祥了解许谋谋的情况。他称,自己并不认为外甥女是许谋谋所杀。他说,“我跟他一点冲突都没有,(那时)经济上也没有来往,他怎么会下得了(手),你说是不是?”
那么,像这样能两案能合并审理吗?条件是什么?
1、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并且必须是适用于同一个诉讼程序。这是合并审理的前提条件,如果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之一不具有管辖权,则不应当合并。受诉法院对合并的几个案件均有选择管辖权,可以进行合并。对于诉讼程序,则是指普通(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也就是几个合并之案件应当都属于同一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才能进行合并审理。
2、几个诉讼标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多个诉讼标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诉讼标的,均可以合并审理。
3、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属对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关联的诉讼标的。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及其近亲属向被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有关联的诉讼标的,被告及其近亲属向原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相关联的诉讼标的,可以合并审理。
4、限制条件。关联纠纷的合并审理是一柄双刃剑,如果滥用不仅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且会让当事人利用合并审理进行恶意诉讼或拖延诉讼,更有甚者会造成以非对非、消极对待纠纷的处理等新的社会矛盾的产生。因此,对合并审理的条件应作适当的限制。
①案由限制,限制在相邻权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追索扶养费、医疗费用、劳务报酬纠纷、民间小额借贷纠纷、继承纠纷案件。
②标的额限制,由于诉讼标的大小能够决定当事人是否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标的额越大,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愿望越强,所花费的单位成本越少,标的额越小,所花费的单位成本越大,当事人选择诉讼解决纠纷的愿望越弱。因此,为了促进社会和谐,让一些标的额小的关联纠纷能够一并处理,应当适当限制标的额,标的额可以考虑限制在10000元以下的案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除外)。
③主体的限制,对于关联纠纷的合并审理,由于主体不同,其诉讼能力不同,诉讼的风险意识不同,因此应当对诉讼主体进行限制,诉讼主体可以限定为自然人。
合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诉讼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它有助于简化诉讼程序,实现诉讼经济,也可以防止裁判之间的矛盾。
由于诉讼与审理、流程控制、结案归档、司法统计的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应坚持一个原则:立审一致、一案一号。
1、立案时并案或者在流程表上标注系列案件。对于符合法定应当合并审理或者并案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分别起诉的,立案庭应当作为一个案件编立案号;对于符合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尽可能依当事人的起诉分别立案并连续编号,并在案件流程信息表上标注“系列”案件,以便进入审理程序后业务庭决定是否合并审理(即合一开庭)。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直接向审判庭提起合并之诉的,审判庭依法并案审理或者决定并案审理的,应先由立案庭将其并入原来已经受理的案件,并向当事人出具相关的法律手续。
2、决定合并审理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依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普通共同诉讼案件合一开庭的,还应有当事人同意合并的材料。值得注意的是,业务庭不得将所合并的案件随意并案合一判决,如确有必要应于开庭前通知立案庭销号后并案。以防“打包”判决书(一份判决上列数个字号)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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