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河南省郑州市有关部门获悉,近日,新密市一煤矿涉嫌瞒报4人死亡安全事故。6月8日下午,煤矿事故涉嫌瞒报的企业出资人李某及法人代表张某等10人已被警方控制。
6月7日下午,有网络报道称,新密市一煤矿涉嫌瞒报4人死亡安全事故。监测到相关网上信息后,郑州市、新密市立即成立联合核查组,连夜进行调查核实,公安部门将涉事企业出资人李某及法人代表张某等10人予以控制。截至6月8日上午10时,核查工作取得新进展,涉事企业出资人李某及法人代表张某均承认矿方5月26日发生了安全事故,造成4人死亡。
据了解,郑新中原乾通煤矿位于新密市牛店镇牛店村境内,属郑煤集团资源整合矿井,该矿证件照齐全。
新密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4名遇难者皆为新密本地人,年龄在45至55岁不等,收到矿方赔偿后,遇难者尸体已在5月底被火化。
据记者了解,河南省、郑州市已组成联合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将依法依规进行责任倒查与追究,及时向社会公布。
所谓隐瞒安全事故的行为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的行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是一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所以隐瞒安全事故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刑法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