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中,能否因未尽扶养义务而请求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在事实婚姻中,尽管没有法定的婚姻登记,但若社会公众承认其为夫妻,且双方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那么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合法婚姻并无实质区别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扶养义务,如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生活必需的支持,另一方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事实婚姻关系破裂,财产如何分割?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进行合法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事实婚姻在一定条件下被法律承认,并享有与合法婚姻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分割的权利。如果事实婚姻关系破裂,财产分割的原则主要遵循以下几点:
1. 共同财产原则:在事实婚姻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能证明该财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如继承、赠与等明确指定为个人的财产)。
2. 平等分割原则: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平等分割,即双方均有权要求分割一半的共同财产。
3. 考虑贡献和需要原则:在分割财产时,还需要考虑双方对家庭的经济贡献、抚养子女、照顾老人等付出,以及离婚后的生活需要,可能会影响到财产分割的比例。
4. 不损害第三方利益原则:在分割财产时,不能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例如债权人。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约定的以外,应当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具体案件可能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进行详细分析。
事实婚姻中的未尽扶养义务问题,可以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寻求法律救济。但是,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会影响赔偿的可行性,例如扶养义务的具体程度、未履行义务的原因等,因此建议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获取最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