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1.住房分配情况证明申请人与配偶各2份
2.申请人与配偶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各2份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
4.申请人配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
5.结婚证原件、复印件2份
6.退休证原件、复印件2份
7.申请人职务证明原件、复印件2份
8.已购建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2份
9.申请人已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或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10.申请人有丧偶、离异、再婚等情况的,提供原配偶姓名及相关情况说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11.申请人已死亡的提供全部合法继承人申领住房补贴协议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说明:申请人所在单位需对申请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复印件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一份单位留存,一份交市房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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