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住户籍所在地是指公民的户口登记所在地,通常是其出生时登记户口的地方,也是其经常居住的地址。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3.因工作、学习等原因暂时离开户籍地,但户籍未迁移的,仍以原户籍地为常住户口所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身份证住址应与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地址完全一致。若公民户籍未发生迁移,身份证住址始终反映其常住户口所在地。
2.若当事人户籍从A地迁移至B地,但未及时办理身份证换领。身份证住址仍为A地,而常住户口所在地已变更为B地。则需要通过户籍证明或公安机关核实实际常住户口所在地。
身份证住址是公民身份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户籍登记具有优先性。在法律诉讼、行政审批等场景中,需以户籍档案记载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准。户籍迁移后,原常住户口所在地自动失效,新地址成为法定登记地。未及时换领身份证不影响户籍变更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