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概述
辽宁沈阳女子小于与杨某为二婚夫妻,婚后小于患重病,治疗期间卖两套婚前房产获购房款121万元,并购买新房,杨某签署《房屋产权放弃声明》。病逝前,小于向父亲转账53万元作为养老钱,杨某在小于去世后以该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要求其父亲返还。法院最终驳回杨某诉求,判定无需返还。
二、法律分析
1.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但婚前个人财产及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等属于个人财产。
本案中:小于转账款项来源于其婚前房产的变卖所得,属于个人财产,杨某无权主张分割。
2.子女赡养义务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赡养费支出属于合理财产处分。
本案中:小于转账给父亲的53万元被认定为履行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
3.证据不足的败诉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杨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因此驳回其诉求。
三、法院判决依据
1.款项性质认定:小于转账款项源于其婚前房产变卖所得,属于个人财产,杨某无权主张分割。
2.赡养义务合法性:转账行为被认定为履行子女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
3.证据不足:杨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因此驳回其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但婚前个人财产及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等属于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赡养费支出属于合理财产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类劳动收入。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如个体经营利润、股票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
3.知识产权的收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经济利益。
4.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所有,否则属于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例外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属于个人财产。
二、法律条款与案例分析
1.工资、奖金等收入
案例:婚后一方工资收入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需平均分割。
法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项。
2.投资收益
案例:一方用婚前存款投资股票,婚后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法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项及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原则)。
3.知识产权收益
案例:一方婚后创作的作品稿费、专利转让费属于共同财产。
法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三)项。
4.继承或受赠财产
案例:一方父母去世未留遗嘱,继承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
法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项。
5.住房补贴与公积金
案例:婚后双方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财产。
法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五)项及司法解释。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形
1.个人财产投资收益
规则:一方用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如婚前房产婚后出租的租金)。
法律:司法解释三第五条。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
规则: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同偿还,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法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3.约定财产制
规则:夫妻可书面约定财产归属,约定优先于法定财产制。
法律: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四、法律保护与争议解决
1.平等处理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重大事项需协商一致。
2.诉讼时效:离婚时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可在发现后三年内请求分割。
3.举证责任:主张财产为个人财产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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