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查看征收方案确定是否在拆迁红线范围内。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人会公告征收方案,而征收方案的内容包括征收的范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明确,保障自身权益:
1. 确认协议主体合法性: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签订协议的双方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征收人应核实拆迁人是否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主体,避免与拆迁指挥部、办公室等临时机构签订协议,以免因主体不明确导致协议无法履行。
2. 明确协议核心条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协议应明确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补偿金额及计算依据、支付时间及方式、安置房地点及面积、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及过渡方式等内容。双方需就上述条款达成一致,避免因内容模糊引发纠纷。
3. 确保房屋信息准确:协议中应详细记载被征收房屋的地理位置、权属状况、用途、建筑面积等信息,确保与实际情况一致。若房屋存在共有、继承等情形,需全体共有人或继承人一致同意并签署协议,否则协议可能因违反《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而无效。
4. 约定违约责任: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双方违约责任,例如拆迁人未按期支付补偿款或交付安置房的,需承担违约责任;被征收人未按期搬迁的,亦需承担相应责任。明确的违约责任条款可督促双方履行义务,减少纠纷。
5. 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需确保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补偿款支付时间及方式,避免因未获补偿即被要求搬迁,导致权益受损。
6. 拒绝“以拆违代拆迁”陷阱:需警惕拆迁方以房屋无证或手续不全为由,认定违建并拒绝补偿。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部分历史遗留的无证房屋可通过补办手续解决,拆迁方不得以此为由压低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