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人民币构成伪造货币罪,该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通过仿照人民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足以使公众误认为真币的假货币。
此类行为不仅直接侵犯国家货币发行权,更通过扰乱货币流通秩序威胁金融安全。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若存在伪造货币集团首要分子、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等情形,则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司法实践中,伪造货币的认定标准严格,包括对伪造行为的完成度、假币的外观仿真度及公众误认可能性等要素的综合判断。
伪造人民币的行为具有明确的违法性,且法律后果极为严重。
除刑事责任外,行为人还可能因伪造货币工具、半成品等被追究连带责任。
例如,制造货币版样或为他人伪造提供技术支持的,同样以伪造货币罪论处。
此外,伪造人民币的行为往往伴随出售、运输、持有、使用等下游犯罪,相关行为均可能构成独立罪名并数罪并罚。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即使伪造的是“错版”人民币或自行设计的虚构面额货币,只要符合公众误认标准,仍构成伪造货币罪。
值得注意的是,伪造已停止流通的货币或使用此类假币的,则可能以诈骗罪追究责任。
法律对伪造人民币的零容忍态度,体现了维护国家金融主权与经济安全的坚定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