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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假币流通到市场受害商家可以要求制作者赔偿吗?

大律师网 2025-05-17    100人已阅读
导读:货币流通秩序的稳定关乎国家经济安全与社会信用体系,而制作假币并流通至市场的行为不仅触犯刑法,更对合法经营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此背景下,受害商家是否有权要求制作者赔偿,需结合民事侵权责任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综合分析。本文从法律责任认定、赔偿范围及救济路径角度,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定,探讨商家维权可行性及法律依据。

制作假币流通到市场受害商家可以要求制作者赔偿吗?

  可以要求制作者赔偿。制作假币并流通至市场的行为,同时构成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受害商家作为间接被侵权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主张权利: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商家因假币流通导致货款损失、营业中断等,可要求制作者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2.独立民事诉讼

  若刑事案件未进入诉讼程序或商家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单独向法院起诉制作者,要求赔偿损失。

  3.赔偿范围

  直接损失:商家因接收假币导致的货款损失、鉴定费用、运输费用等;

  间接损失:若因假币事件导致商家信誉受损、客户流失,可主张合理范围内的经营损失(需举证证明因果关系)。

  典型案例:

  某商家在交易中收到制作者流通的假币,导致货款损失5万元。商家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制作者赔偿商家全部损失,并追缴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制作假币流通到市场受害商家可以要求制作者赔偿吗?

若商家因假币流通遭受名誉损害,是否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不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可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仅适用于自然人因人身权益受损的情形。商家作为法人主体,名誉权受损不属于人身权益范畴,但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要求制作者通过公开声明、媒体澄清等方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以上则是关于“制作假币”的详细内容,大律师网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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