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制作者赔偿。制作假币并流通至市场的行为,同时构成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受害商家作为间接被侵权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主张权利: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商家因假币流通导致货款损失、营业中断等,可要求制作者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2.独立民事诉讼
若刑事案件未进入诉讼程序或商家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单独向法院起诉制作者,要求赔偿损失。
3.赔偿范围
直接损失:商家因接收假币导致的货款损失、鉴定费用、运输费用等;
间接损失:若因假币事件导致商家信誉受损、客户流失,可主张合理范围内的经营损失(需举证证明因果关系)。
典型案例:
某商家在交易中收到制作者流通的假币,导致货款损失5万元。商家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制作者赔偿商家全部损失,并追缴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不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可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仅适用于自然人因人身权益受损的情形。商家作为法人主体,名誉权受损不属于人身权益范畴,但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要求制作者通过公开声明、媒体澄清等方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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