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管失职的法律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禁止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若政府未履行定期巡查、动态监测职责,导致违法行为长期存在,则构成监管失职。例如,湘东镇巨源村垃圾倾倒事件中,当地政府仅以简单覆土敷衍整改,未彻底清运建筑垃圾,暴露出监管流于形式。
2.整改不力的法律后果
若政府在接到举报或媒体曝光后,未依法责令责任方限期治理并恢复耕作条件,或未对违法主体处以罚款,则需承担行政责任。例如,萍乡市轩宇陶瓷有限公司废旧厂区沦为工业固废“垃圾山”,若政府未及时制止并追究企业责任,则构成行政不作为。
刑事追责的适用情形
若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堆放垃圾导致种植条件严重毁坏,且面积达到法定标准(如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一般耕地10亩以上),则相关责任人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例如,300亩耕地变垃圾场案件中,律师明确指出需追究刑事责任。
公众监督与维权路径
农民或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向当地政府或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投诉,或拨打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12336;
向环保部门举报环境污染问题,拨打全国环保举报热线12369;
对政府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履行监管职责。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负有监督检查职责。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对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等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可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对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或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一般耕地10亩以上,且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污染的,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永久基本农田沦为垃圾场会受到严厉的处罚,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基本农田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破坏了耕地资源,损害了生态环境和粮食安全。具体处罚措施及法律依据如下:
处罚措施
1.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或治理:政府相关部门会责令违法者限期清理垃圾,恢复耕作条件。
罚款: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违法者可能会被处以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甚至更高额度的罚款,如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特别是针对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行为。
2.刑事责任:
若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堆放垃圾导致种植条件严重毁坏,且面积达到法定标准(如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一般耕地10亩以上),则相关责任人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3.其他责任:
对于政府监管部门失职渎职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可能会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法律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对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尤其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将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并恢复土地原状,还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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