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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大律师网 2025-05-19    100人已阅读
导读:2025年5月17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发生一起高空坠物伤人事件:一名女孩在骑行电动车时被天降玻璃砸中倒地,玻璃来源尚在调查中。此类事件暴露了高空坠物对公共安全的严重威胁,而责任归属的复杂性常引发法律争议。本文结合该事件,从“责任主体认定”与“法律救济路径”两个维度展开分析,并依据《民法典》《刑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各方责任。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若玻璃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所致,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需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需自证已尽合理维护义务(如定期检修、更换老化部件),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若玻璃系人为故意抛掷,则行为人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依据:

  南宁事件中,若警方查明玻璃系某户业主家中窗户脱落,且业主无法证明已尽维护义务(如未及时更换老化玻璃),则业主需承担侵权责任;若玻璃系他人故意抛掷,则抛掷者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受害者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

  受害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若造成残疾,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及辅助器具费用。若责任主体无法确定(如无法锁定具体抛掷人),受害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要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建筑物管理人(如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亦需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依据:

  南宁事件中,若玻璃来源无法查明,受害者可起诉整栋楼可能加害的业主,并要求物业承担补充责任(如未安装防护网、未定期巡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以上则是关于“高空坠物赔偿”的详细内容,大律师网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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