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若事故因企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企业需承担行政处罚及民事赔偿责任;若涉及违规操作或重大过失,相关责任人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若事故因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引发,则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处以罚款。”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受害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要求企业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若造成残疾或死亡,还需赔偿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或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若企业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受害者可主张惩罚性赔偿。同时,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受害者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要求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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