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矿顶板垮塌】28日从四川省应急管理厅获悉,该省川南煤业古叙煤电有限公司石屏一矿发生的顶板垮塌事故搜救结束,事故共造成6人遇难,1人受伤。
10月26日10时37分,川南煤业古叙煤电有限公司石屏一矿13619工作面在排险加固过程中发生顶板垮塌,造成7人被困。被困7人皆为男性,他们是:庞地平,49岁;卜永刚,48岁;吴世友,50岁;罗永才,48岁;魏平飞,41岁;雷光贰,50岁;罗兰成,44岁。
事故发生后,四川省应急管理厅迅速调度泸州市应急局、古叙煤田矿山救护队等单位的60余名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至10月28日凌晨3时,现场搜寻救出7名被困人员,其中6人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成功获救的伤者罗兰成正在医院救治,生命体征稳定。
目前,事故矿井已停止作业,相关部门正在对该起顶板垮塌事故发生原因展开调查。
上述事件是否为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如何认定?
地方政府和部门对事故定性存在疑义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下列程序认定: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认。
4.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初步认定,报国务院确认。
5.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侦查结案后认定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管理案件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按公共安全事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综上所述,发生了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之后应该承担责任的是主要负责人员,所以不一定是公司的法人,我们需要看生产经营的主要负责人,如果是他人不遵守规定而导致的安全事故就需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