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被判赔偿40万元的核心原因在于其发布的视频内容构成对胖东来名誉权的侵害。段某作为拥有百万粉丝的自媒体从业者,在未核实过敏症状与商品关联性的情况下,通过抖音平台发布视频,称胖东来售卖的红色内裤存在掉色、致其过敏等问题,并作出贬损性评价。该视频播放量超1200万次,点赞量超11万次,引发广泛关注,导致胖东来品牌形象受损、商品下架及经济损失。法院认定段某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与胖东来的名誉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故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并发布道歉视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赔偿金额的确定需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传播范围、损害后果及维权合理支出等因素。在胖东来红内裤事件中,法院基于胖东来的品牌影响力、营收规模及段某侵权行为的广泛负面影响,结合商品检测费用、律师费、取证费用等合理支出,酌定赔偿金额为40万元。类似案例中,如某博主因发布不实视频诋毁某餐饮品牌,被判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0万元,法院同样依据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及实际损失进行裁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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